该判决所衍生出的核心原则是如何在全球大流行病的背景下,以平衡个人的权利、国家宪法的民主基础和法治的方式,正确地诠释《卫生法》所具有的紧急性质的权力。也许更正确地说,这个案例所衍生出的原则是在这个动荡的世界,政府如果需要紧急发布限制民众行动自由的命令时,法律的依据是很重要的,执行者更不可以马虎。即使政府官员发布的紧急命令是合理的(reasonable)、必须的(necessary)并与情况相称的(proportionate),也不可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限制民众的行动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s)、和平集会的自由(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以及与他人联系的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的紧急命令。因为这些自由,都是新西兰人权法所确认的公民的权利。
从我上述所言及相关媒体的报道,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法院这次面临的法律争议,就是关于四级警戒时卫生总干事依据卫生法第70条第(1)(m)所发布的第一道关于所有产业停止营业和民众不能到户外群聚的命令(下称“封城命令”),以及总理Arden女士和她的政府官员(例如警察总长)在2020年3月23日到4月1日期间在新闻记者会上所发布的内容,口头限制了民众的行动自由、集会自由和联系自由(下称“封城口令”)。卫生总干事的封城命令并没有限制民众与他人联系的自由(判决书回顾了封城命令,命令内容没有明确地限制民众的自由,只说到停止营业和不能群聚),但是封城口令却限制了民众行动、集会和联系的自由。问题在于,当时的封城口令是否已经给民众造成了一种必须遵守的印象,而该口令没有任何的法律基础,但效果却是限制了民众的行动、和平集会以及与他人联系的权利。
我相信法官们在考虑本次争议的焦点时,也避免不了要考虑到在大环境不可预测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发布紧急命令,虽时间紧迫,但又必须平衡民众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最后法官们的决定是,封城命令并没有限制民众的行动自由和民众的联系自由,但是封城口令却造成了民众行动自由、集会自由和联系自由被限制的结果。由于命令和口令之间并没有良好地衔接,因此在2020年3月26日到4月3日这9天期间,封城口令虽然是合理、必须以及与情况相称的,但却限制了民众的行动自由、集会自由和联系自由,因此与新西兰人权法是相抵触的。
法官们在判决当中也清楚地说明,虽然封城命令和封城口令的内容有所模糊不清,但是卫生总干事的第二道命令在2020年4月3日开始生效,并且依据卫生法第70条(1)(m),限制了民众的行动自由、集会自由和联系自由。虽然封城命令和封城口令在2020年3月26日到2020年4月3日的9天期间与新西兰人权法相抵触,但问题已经在第二道命令发出后修正。然而,如果行政单位没有依法执行,从法官们的角度来看,法院就有责任必须清楚地宣判并且公布判决结果。最后,法官们正式宣布在2020年3月26日到2020年4月3日的9天期间,虽然当时封城命令和封城口令是合理的、必须的以及与情况相称的紧急措施,但是因为行政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行使职权,因此违反了新西兰人权法。
从这个判决我体会到如果新西兰政府没有依法执政,任何一个新西兰公民,都可以依法提出法律诉讼,质疑政府的职权。而法院也会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审查政府是否依法执政。这一判决可以说是新西兰依法治国的最佳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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