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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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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广告
狗闯了祸,“狗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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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新冠病毒的原因,许多人工作在家,因此与宠物狗相处的时间更长。但宠物毕竟还是动物,即便有长期的饲养关系,它们什么时候会有攻击性,也是无法预料的。狗虽然是人类的朋友,一般也不会伤人,但是有谁能笃定地说我的狗一定不会突发事故?狗一旦闯了祸,就涉及到责任归属的问题,所以对狗的主人来说,理解法律是怎样追究“狗主”的责任就相对重要了。
  在新西兰,管理狗的法源依据是Dog Control Act《犬只管制法》(下称“本法”)。这个法洋洋洒洒说了很多,这周我们就重点来看看本法第57条第二款和第57A条第一款有关狗的主人的责任。第57条规定狗伤害人或其它动物,以及第57A条规定狗冲向路人、其它动物或车辆导致他人或其它动物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坏,法院可以判处狗主不超过3000元的罚金并赔偿狗所造成的损失。这两个条款最大的差别是第57条涉及的是直接损害,第57A条是间接损害。至于责任的归属,法院的下述判例已经说明狗主有“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严格责任”的意思是只要狗直接或间接地伤害了人或其它的动物,狗主就有法律责任。狗主唯一能辩护的理由就是狗所造成的伤害,狗主是“完全无责”(total absence of fault)的。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有“严格责任”,因此狗主有义务举证他(她)是“完全无责”的,而“完全无责”作为一个辩护理由门槛很高。“完全”无责顾名思义就是“全部”,而不是可能或是大部分无责。
  案例:King女士有条狗,叫“金波”。金波因为喜欢追逐猫,所以被市府犬只管理单位给收押了。收押期间,“金波”是由市府下的一个非盈利机构看护着。看护期间,丁家夫妇找到了这家非盈利机构,言明希望能够领养一只狗,并且开门见山地说他们要领养一只警卫犬,目的是防小偷。丁家夫妇提出申请后,该机构就派人到丁家查看环境是否适合金波居住,以确保金波在丁家的“尝试期”(trial period)是愉快的。经查看,机构人员觉得可以,就决定让金波在丁家试试,临走前也清楚地告诉丁家夫妇金波喜欢追逐猫,如果金波要出门,必须拴上狗链加以控制。就在机构人员离开的当晚,丁家夫妇听到外面似乎有小偷的声音,就放了金波出去。但是这一去,还不到10分钟,金波就跑到邻居的院子里,把邻居的兔子给咬死了。这起兔子被咬死的案子就上了法庭。
  案子审理的结果是该非盈利机构为本法第57条第二款所认定的“狗主”,而不是丁家夫妇。
  原因是机构只是让丁家夫妇“尝试”,并没有将金波的权利转交给丁家,因此,机构还是金波的狗主。既然是狗主,依据本法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机构是有法定的严格责任。而机构唯一的辩护理由即它是“完全无责”的。机构的辩论如下:1)机构人员清楚地告诉了丁家夫妇不能让金波在没拴狗链的情况下出门;2)机构人员也清楚地告诉丁家夫妇金波有追逐猫的习惯;3)机构无法预料到丁家夫妇会不按照指示管控金波。然而,这些理由都被法官驳回了!法官判定机构有罪的理由是:1)机构知道金波喜欢追逐猫,因此当丁家夫妇说想要只“警卫犬”时,机构就应该意识到了危险;2)当丁家夫妇说警卫犬是用来防小偷时,机构就应该认定丁家夫妇的情况并不适合饲养金波;3)机构没有做任何事情以确保丁家夫妇一定会在金波出门时被狗链拴住。
  这个案例提醒爱好养狗的读者几点:1)狗造成的伤害分为直接和间接伤害。无论哪一种,狗主在法律上都有严格责任;2)狗主如果辩护,就有举证自己“完全无责”的义务;和3)法院如果认定狗主违反了第57条或第57A条,就可以处以不超过3000元的刑事罚金。至于狗?如果是违反第57条,除非有特殊情况,狗必须被人道毁灭;如果是违反第57A条,狗则可能不被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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