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Piccadilly夫妇的伴侣关系始于1999年,直到2016年结束。两人在伴侣关系其间有两个孩子,Piccadilly太太负责照顾家庭和小孩,Piccadilly先生则是有个以个人名义经营的生意。
这个生意完全依赖于Piccadilly先生个人的关系,生意本身没有办公或交易地点,因此也就没有太多资产。
后来,Piccadilly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好,并在2009年成立了一家公司,继续以同样的模式经营。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如果没有Piccadilly先生,就不可能赚钱。在伴侣关系期间,公司所有的税务申报,都由Piccadilly先生个人负责。然而Piccadilly先生并非专业会计,在税务申报时,由于重大的失误,导致许多的营业额漏报(例如,从2010年到2017年营业额漏报近85万元),最后会计师初步的审核是,Piccadilly先生的公司需要向国税局支付不少于50万元的税金,外加使用税金所产生的超过20万元的利息。除此之外还有大约35万元的罚款(判决书发布时,国税局还在审核中)。其中,使用税金的利息和罚款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生的。在公司成立之前,Piccadilly先生也积欠了国税局的税金。
Piccadilly夫妇的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构成了负债,在共同财产分割时两人最主要的纠纷就是应该怎样分割这些债务。Piccadilly先生当然是主张一人一半的分割原则;Piccadilly太太则认为如果以一人一半的原则作为分割的基础,那会有司法不公之处。为什么?Piccadilly太太认为她并没有参与Piccadilly先生公司的运作,也没有能力参与其公司的运作。原因是Piccadilly先生的生意,如果没有他个人的存在,也就没有生意的存在。简单的说,Piccadilly先生就是生意的招牌,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他。除此之外,如果Piccadilly先生诚实申报,银行的借贷利息,也远比必须缴的罚款和使用税金的利息低。
如果以一人一半的分割原则看问题,Piccadilly太太的主张应该是不成立的。但是法官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同Piccadilly太太的主张,判决依据本法第13条欠债部分的分割是Piccadilly先生负担70%,Piccadilly太太负责30%,理由如下:1)一般来说一个生意会有所谓信誉的价值。例如,公司名下的品牌或公司本身的招牌等,都会有一定的价值,价值的多少要看专业的评估。这类生意靠的不是单一个人的影响力,而是公司整体的影响力;2)Piccadilly先生虽然有公司,但是其公司并没有一个可以转让的品牌或是一个有价值的信誉可以转让给第三者。因为Piccadilly先生靠的是他对其生意的经验、人际关系和对其产业的理解等,这些都属于Piccadilly先生个人所有,无法用数字来衡量Piccadilly先生的价值;3)Piccadilly先生无论早期以他个人名义经营生意或后期以公司名义经营生意,税务的申报都是由他个人负责处理。没能将其收入全部申报缴税,是Piccadilly先生个人非常重大的失误,这与Piccadilly太太没有关系;4)但是Piccadilly太太在伴侣关系期间,因Piccadilly先生生意的成功而获得舒适的生活,因此对于公司欠交的税金,Piccadilly太太需要负责一半。至于使用税金的利息和罚款,则必须由Piccadilly先生自行负责。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伴侣分居后,要分割的不只是共同财产,还会有债务。只要个案符合本法第13条的规定,无论是资产或欠债都可以避免一人一半的分割原则。此外,如果你经营着一家公司却不懂财务,最好委托专业人士来协助你,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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