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Ochibulu先生来自尼日利亚,他和他的太太在韩国相识后结婚,一同回到了新西兰,并育有四名子女。2009年5月他获得了居民签证,但到2010年他三次被停牌驾驶,因此符合移民法第161条第1项的规定,即在持有居民签证不超过两年期间,被法院判定可处以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罪行(第三次停牌驾驶最高有期徒刑为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因此移民局依法向Ochibulu先生下达了遣送出境通知书。Ochibulu先生通过程序,向移民部长申请免于遣送,给予其自新的机会。移民部长运用职权,在2010年7月同意“暂缓”5年执行对Ochibulu先生的遣送出境程序。同时,移民部长也非常清楚地说明,在暂缓期间,不得有任何被法院定罪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就是说,Ochibulu先生如果不再犯事,他就不会有被遣送出境的可能。但是在2015年6月,他又被法院定罪为进口毒品,并被判处15年零10个月的有期徒刑。毒品案子被定罪后,移民局在2016年引用本法第172条第3项,对Ochibulu先生下达了“重新启动通知书”(reactivationnotice)。移民部长签发“重新启动通知书”的目的,当然是要启动遣送Ochibulu先生出境的程序。Ochibulu先生不服,向法院提出了司法复核的申请。
Ochibulu先生司法复核的理由有许多点,我把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两点提出与大家分享。第一,他指控移民部长没有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在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责任,因此才没有使用他的裁量权,不准许移民局重新启动遣送出境程序;和第二,移民局在给Ochibulu先生的“重新启动通知书”中,并没有告知Ochibulu先生,移民局交给部长的报告书里,会有其刑事犯罪记录和法官对其毒品案件量刑的判决书,因此他没有机会回复,违反了“自然公正”(naturaljustice)的原则。
关于第一个理由,法官驳回了Ochibulu的说法。法官的理由是:1)移民部长的宣誓书说他考虑过许多遣送出境程序书,但这么多案件中,只有极少部分需要下达“重新启动通知书”。所以,每一个案件,他都会仔细地考虑;2)他仔细考虑的内容包含了新西兰政府对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包含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3)他还会考虑到申请人个人的状况,例如是否有悔意及刑事犯罪的严重性等等。法官认为,移民部长的决定并不是一个仓促的决定,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且考虑到了新西兰政府对国际社会的责任,以及将当事人遣送出境,可能对其家庭及子女所造成的影响。
关于Ochibulu指控的第二个理由,从表面上看,Ochibulu先生因为“不知道”移民部长会看到他的刑事犯罪记录和法官对毒品案件量刑的判决书,所以没有针对这两个部分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回复,似乎违反了自然公正的原则,但是法官却对此予以驳回,原因是:1)自然公正的原则是让当事人有机会及有合理的时间回复通知书中的内容;2)越是重要的决定,越需要遵守自然公正的原则;和3)自然公正的原则其关键的要素在于,避免当事人对通知书的内容“感到意外”及对可能造成的“潜在的偏见”未能及时解释。
Ochibulu先生过往的犯罪记录已成事实,他本人也知道存在,而且他再次犯下毒品罪行,也是一个可以被考虑启动遣送出境程序的理由。因此,没有理由Ochibulu先生会对这一事实“感到意外”或对可能造成的“潜在的偏见”未能及时解释。也就是说,移民官没有提,不代表事实没有存在。
俗话说,“事不过三。”Ochibulu先生在持有居民签证未满两年就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身试法,并在暂缓执行遣送程序期间犯下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他的案例提醒居民签证持有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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