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类话,用什么词语说出口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其目的就是想让另一方害怕。至于冒出这一句话是因为“随口戏言”,还是“口无遮拦”,就要看说话时的背景了。从我的实务经验来看,这类话出口,很多时候可能是:夫妻两人面临了些事,压力大了,口角一起,就一发不可收拾了;或者是朋友或比较熟悉的两人,可能因为一言不和,吵了起来,有的是借助酒劲儿说出,还有的是先过嘴瘾,不经考虑随口而出,说过了也不当回事,事后可能还会说:“哦,别怕,我只是说说,开玩笑的!”不论哪种情况,事发当时,当事人如果情绪高亢,肾上腺素急速上升,那么先经过大脑思考一下要说的话对与否的几率是很低的。至于说这话的目的是什么,说话当时的背景就很重要了。但是,一般来说,在有争议的场合说出这类话,多半是“吓唬”人的。比如说,夫妻两人闭门吵架,双方你一句,我一句,没完没了的,突然一方冒出一句:“你看我宰了你不?”也许言者无意,但是听者有心,后果可能就会导致当事人被警察依据刑法第306条起诉。
刑法第306条是关于恐吓杀害(threatening to kill)或是恐吓伤人(threatening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的行为的。依据刑法第306条规定:任何人恐吓杀害或伤害他人,或是刻意把带有恐吓要杀害或伤人的信件或文字用任何方式发给他人,如果指控成立,刑责是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恐吓他人,包括恐吓要伤害或杀害还在娘胎里尚未出生的婴儿。至于受伤害的程度,不是什么样的伤害都构成此罪,依据第306条规定,必须是严重的伤害。
恐吓的方式有很多种,它可以是口头的或文字形式的,甚至一些行为也可以间接地被理解成为恐吓。由于每个人承受和理解恐吓的能力不同,那么恐吓的标准要多高,才算恐吓呢?衡量的标准不在于说话人主观的想法是什么,而在于听者是否把说出的话当真。如果听者感到恐惧,本法第306条就有可能成立。
这方面的案例很多,之前就有一名留美的华裔学生因学习压力大,所以在网站上开玩笑,并在表达自己有多努力读书后而说了一句:“这学期我这么认真学习,如果学校还是让我挂了,就让教授们体会当年美国某某校园华人枪杀教授们事件的恐惧。”留美学生的这句话,看上去可以解释为只不过是针对功课压力的一种无心的抱怨话,但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口无遮拦的话已经传开,而且学校发现后,该留学生被勒令停学,签证被取消,并被当局遣送回国。这名留美学生还算是品学兼优,大约还有一年就大学毕业,前程似锦的他,就因为这不经大脑的几句话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他的父亲事后也说,其实留美学生当时没有任何恶意。殊不知,法律对于类似这种带有恐吓杀害或伤害的话,考虑的不是说话人当时是否有恶意,而是听者是否当真。
其实这类案例我在实务经历中常常遇到,虽然说话人当时的背景不同,但我认为每个案子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点,提出供大家参考:
1)带有恐吓性质的话多半都是在争吵时,口无遮拦,说话人非常具有针对性地对听者(或另一方)所说出的话;
2)男性说出的话更带有恐吓性质;和
3)争吵时,如果肢体有碰触到,更容易口无遮拦地说出带有恐吓杀害或伤害人身性质的话。
如果你过去曾经说过这类话,我的建议是,要注意听者的感受。如果听者相信你所说的话,报了警,你是非常有可能要面临相当严重的指控的。因此,带有恐吓杀害或伤害人身性质的话,还是不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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