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6月30日,新西兰国会通过了“有害数据通讯法”(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 Act 2015)(下称“本法”)。此法的目的是规范那些习惯在社交媒体中交换信息的网络使用者,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以为网络世界只是个虚拟的世界!当你分享资讯的时候,你是否曾经想到过你分享出去的资讯可能会被转发、转发、再转发?虚拟世界最大的好处(也可以说是最大的坏处)就是其速度和效果。
你能确定你的朋友圈里一定没有我的朋友?
你能确定你发出的言论,不会被截图,然后转发?
你会不会哪一天情绪失控,上传了你和第三人的私密录像?其实,许多行为人转发、上传或发布自己的不当言论,一开始不一定是恶意的,而可能只是情绪失控。举两个简单的例子:1)智能手机的功能极其多,进行录音或录像简单得很。你和他人关系好的时候,拍摄的录音录像都可以成为美好的回忆;关系不好时,这些回忆都可能是痛苦的。万一有些所谓美好的回忆被截图或录像被上传到朋友圈,对当事人的伤害绝对会是严重的;2)人是有情绪的,情绪上来时言论可能会对人而不是对事,因此,会说我要杀你或伤害你等带有杀气的字眼在里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发出带有杀气的言词,大多是“言者无心”但是“听者有意”。也就是说,发信息的人会说,我只是“说说”,没有其他的意思。但是法律不会站在随意说说的人这一边,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定发信息的人会不会真的做出不可挽回的事。因此,只要听者感到害怕,就足够满足法律要件。这也就是为什么近期警方起诉指控一位住在Kawerau的男性,针对反对党的党魁和其家人,通过社交媒体发出带有杀气字眼的言论。警方的指控是依据刑法第306条,威胁杀害或造成严重伤害,最高有期徒刑不超过七年的监禁,而不是本法。但不代表行为人没有触犯本法第22条,而是警方使用其裁量权,选择刑法,而不是本法。例如,本法最高的刑罚是两年,但是刑法则是七年。后者当然比较有吓阻的作用。
从上述的说明来看,反对党的党魁可以说得上是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精神伤害”(serious emotional distress),不然不会报案。这类的网络严重精神伤害也正是本法想要吓阻的。
本法第22条是关于行为人使用网络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要件。本法第22条第一款有三个要件,如果都满足了,被告人就构成刑事犯罪。一旦刑事犯罪确定,被告如果是自然人就可能面临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被告如果是公司行号,罚则是不超过20万的罚款。依据我出庭的经验,检察官要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可能不会是件简单的事,但也不是非常困难的。为什么?
因为本法第22条第一款的三个要件是:1)行为人(含公司行号或自然人)在网络上传递(transfer)、发出(send)、张贴(post)、发布(publish)、散布(disseminate),或是以数码方式传播资讯的意图是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和2)客观的人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看,数码的资讯会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和3)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本法立法的目的对于发出的资讯的“真实性”不予理会。也就是说,你可以辩护说发出的资讯是真实的,所以没有触法的问题,但是本法对资讯的真实性或虚假性不采取立场,而是针对行为人在网络上的行为以刑事犯罪方式进行规范。虽然警方有责任证明行为人真实的身份后,才能针对行为人起诉检控。如果行为人是在海外发布资讯意图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怎么处理,则需要更多的资源调查。如果是本地发出的讯息,证明则相对简单。
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要注意你所发出的信息是否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严重精神伤害,以避免被警方依据刑法或本法刑事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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