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Hurlimann先生和Noland女士的婚姻关系持续了12年,两人后来分居了,但双方还是和平相处,试图挽回这12年的婚姻。但是Noland女士发现Hurlimann先生和另一女性有亲密关系后,最终在2015年8月正式结束了婚姻关系。Noland女士在和Hurlimann先生开始伴侣关系前,已经和前伴侣分居,并且得到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房产一栋。
Hurlimann先生知道这事,而且对Noland女士承诺过,他不会要Noland女士的房产。
但是两人分居后,Hurlimann先生却主张他有分割Noland女士物业的权利。虽然Noland女士对Hurlimann先生的主张极为不高兴,认为Hurlimann先生违背了之前不主张分割Noland女士物业的口头承若。但Noland女士也接受从共同财产分配的角度来看,违反伴侣关系财产法第21条和21F口头承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Noland女士和她的家人借贷了$305,902(家人卖房后的所得),作为Hurlimann先生应得的权益,这笔钱在2015年9月3日转给了Hurlimann先生。但Hurlimann先生收到钱后,又联系了Noland女士,他说:“父亲节那天我给你打电话的原因——因为我还爱着你。另外,如果我把钱还给你,你会接受我吗?”两人相约会面时,Hurlimann先生提出返还25万元,以示他的诚意,Noland女士也同意尝试挽回这段感情。
Hurlimann先生还说:“这只是弥补我做过的坏事中的一小部分——总得有个起点,对吧?嗯,那笔钱是你的,你想怎么用都行,好吗?现在那已经不是我的钱了,好吗?所以你想怎么用由你来决定。”Noland女士把她和Hurlimann先生会面时的对话都录了下来。
两人在尝试挽回感情的一年期间没有住在一起,但还是有如同夫妻一般地生活。但Noland女士不觉得Hurlimann先生有所改变,而且她也有了另一段感情,所以决定到此为止。Hurlimann先生听到这个讯息后,要求Noland女士把25万元还给他,理由是Noland女士和他没有能够挽回感情。Noland女士则拒绝退还这25万元。
这场纠纷从高院、上诉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期间,Hurlimann先生最主要的两个理由是:1)Noland女士知道他有精神上的疾病,例如忧郁症、失眠和焦虑症等,导致他作出不理性的决定,Noland女士因此不应该从Hurlimann先生精神病史中得到不符合良知的利益;和2)Noland女士误导他,导致他认为给她25万元后,两人的关系即可复合。
最高法院近期驳回Hurlimann先生的上诉申请,并且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1)25万元是Hurlimann先生赠与Noland女士的,目的是希望能够挽回关系,但恢复关系不是取得25万元的交换条件。即便有交换条件,这个条件是Noland女士同意和Hurlimann先生一起“试图”挽回两人的关系,而不是“成功”地挽回两人关系。证据也证明Noland女士试了一年,但没有成功;2)Noland女士知道Hurlimann先生的精神状况,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Noland女士继续保有25万元是违反一般人的良知的决定,毕竟是Hurlimann先生要求恢复关系,两人对话中没有显示出任何忧郁或焦虑的事实;和3)在两人交谈的过程中,有关过去或当时的事实,Noland女士没有误导Hurlimann先生,而是说了返还收到的钱是进入未知未来的第一步。
通过这个案例,我有几点建议给大家(不管你是站在哪一方):1)合法权益应得的钱,不要在没有咨询你的律师前,就汇回给汇款人;2)你可以“期待”你自己的未来,但你不能期待另一方的未来绝对符合你的需求;3)两人的谈话被录音已是常态,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