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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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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本地快讯
婚约不执行,财产归属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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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对情侣走进婚姻殿堂的时候都是抱着厮守终身的信念,但是有生就有死,有聚就有散。
  中国古话说好聚好散,如何处理好分家之后的事情也是之后幸福生活的一部分。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家事行动法(Domestic Actions Act)第八条款的案例,让大家对共同财产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案例:詹姆斯先生和爱丽丝女士(本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于2009年9月相识热恋并在9月约定结婚厮守白头到老。同年10月,詹姆斯给了爱丽丝一枚价值4.5万新元的订婚戒指;同年11月,詹姆斯给了爱丽丝一只限量发行的名表;同年12月,詹姆斯又给了爱丽丝一只劳力士手表。次年4月,詹姆斯和爱丽丝开始了幸福的同居生活,并于5月诞下一名女婴。随着关系的发展,两人于2011年1月成立了家庭基金,并在奥克兰购置了一套房产。2011年5月,詹姆斯先生授予了爱丽丝小姐使用其银行帐户的权利,然后两人在2011年底搬入了家庭基金名下的房产。在此期间,詹姆斯给爱丽丝买了更多的首饰。此后于2012年5月,爱丽丝又生了一名男婴,不过两人之间的矛盾增多,关系开始逐渐恶化,詹姆斯先生又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国,两人的关系变得貌合神离。于是,从2012年中到2013年初两人决定分居,并没有实现之前结婚的约定。分居后,自然就会存在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詹姆斯指控他与爱丽丝相处期间,爱丽丝施压让他买房子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钱私用。鉴于关系的结束,所以“借给”爱丽丝的约6.6万新元的物品应当归还,同时要归还的还有爱丽丝从詹姆斯处“借的”6000新元,并偿还家具和设施以及其他开销,詹姆斯依据家事行动法第八条请求高院法官同意他的申请。
  爱丽丝则认为两人已经有法定的伴侣关系(2009年9月到2013年2月左右),而且所有的礼物都是被“赠予”的,取出的钱都用在了家庭开销上,所以她在家事法庭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申请。
  家事行动法第八条的大意是:由于婚约的终止而使婚约双方之间,或婚约其中一方或双方和第三方之间产生关于财产的产权、占有权或处置权的问题,那么上述任何一方原则上是可以在婚约终止后的12个月内,依据本法申请法庭裁决财产归属问题。
  詹姆斯主张由高等法院继续审理,而辩方爱丽丝则主张由地区家事法院审理后,依据程序再决定是否上诉到高等法院。双方会有这样的争执是因为家事行动法第九条同时授予高院和地区家事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唯一的限制是如果申请案已在高院等待审理,那地区家事法院也就无权限审理,除非高院法官认为申请案应该在地院审理。
  高院法官初步审理认为,虽然爱丽丝女士否认原告詹姆斯先生的指控,但是詹姆斯先生提交的证据,初审阶段没有理由驳回或不采纳,所以裁定双方的争议继续由高院审理。詹姆斯先生在争夺在哪一级法院审理的问题上是胜诉的。
  这个案例虽然还没有进入本法第八条决定双方财产归属问题的审讯,但是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因故取消婚约,从而成为詹姆斯先生或爱丽丝女士。本专栏曾经讨论过关于骗婚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被控后取消了PR身份的案例(有兴趣者请参阅本专栏前期文章)。都说谈钱伤感情,但是同时谈感情也可以“伤钱”。打好了算盘想利用婚姻获取利益的人也有可能人财两空,但是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现代男女关系中一个必须考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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