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专栏并通过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智博法庭事务”,在2019年8月9日和2019年8月23日针对本案分别发表了《仇视性犯罪(hatecrime)》和《仇视性犯罪应否列为单独刑法》两篇文章。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回头查阅。
当时案件的事实大致如下:2018年3月4日,华人驾驶(下称“受害人”)因为车子跨越中线(受害人没有接受这个指控),造成相向而行的Milne先生(下称“被告”)为避免两车相撞紧急躲闪,把车开到了路旁的水沟和栅栏,导致车辆有些损坏。此时他非常生气,迅速驾车追赶受害人并逼停受害人的车,受害人和他的朋友随即下车向被告了解情况。被告要求受害人对其车辆的损坏进行赔偿,但是受害人认为错不在他。被告又称自己有帮派背景,为了安全,受害人决定继续旅程,但是被告紧跟其后。由于被告的开车方式,受害人决定停下车。被告下车后不但大声辱骂,还带上了凶猛的斗牛犬威胁伤害受害人。受害人因为担忧安全,又把车开走了。被告再次继续追寻受害人时,来到了附近的商铺并持续地口出带有针对受害人种族的恶语。此时受害人的车经过商铺,被告见后立即回到自己车上,加速追赶受害人大约7公里,并示意要受害人把车停下。受害人拒绝后,他故意开车撞击受害人车的尾部,造成受害人的车失控,撞上路堤,在空中翻转后落在被告的车顶上。但此时被告突然刹车导致受害人的车持续地在路边滑行,差一点儿就滑落到路旁的大斜坡下。坐在后座的两名孩童因为当时没系安全带(之前以为需要紧急逃生而解开了安全带)而被甩出了车外。车上的5人都不同程度地受伤。
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否定了当时法官Fitzgerald女士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并非是仇视性犯罪的理由,而是认定被告特意地追逐受害人的车,在追丢后再找到时,继续追逐,以及言语上针对受害人种族的攻击等等,都符合判刑法第9(1)(h)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的“犯罪原因”“部分或完全”出于针对某一具有永久性特征(characteristic)的人群的敌意(hostility),包含族群⋯⋯或性取向等;而且这种敌意是针对族群并且“犯罪人相信”
受害人属于其针对的族群,本法准许法官加重刑期。
除了推翻法官Fitzgerald女士认定的没有歧视犯罪的行为外,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还认为法官Fitzgerald女士给予了被告过高的减刑折扣(庭审前两周被告才认罪,给予了21%的折扣;个人因素的减刑,给予了30%的折扣)。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将认罪折扣改为15%,个人因素折扣改为20%。这两部分的改判说明,被告越接近庭审时认罪,折扣就越少;被告因个人因素(案发前一个月才戒掉吸毒,之前四个月曾每天吸毒,还曾因精神状况入院治疗)所导致的犯罪行为,其刑期折扣的多少,是看个案,而不是通案。
这次上诉法院的判决,展示了新西兰司法独立且公正的一面,同时也表明仇视性犯罪在新西兰不被宽容。特别是在当下,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犯罪有所增加之时,相信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会对此类犯罪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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