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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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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关系财产法——“三人行”还是“小三”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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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兰高等法院法官Hinton女士在今年3月31日,对一起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三人依据伴侣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争取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做出了判决。这起“三人行”纠纷经英文先驱报本月22日报道后,引起了我的关注。原因是,我曾经通过本专栏及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智博法庭事务”,在2016年1月30日、2月6日和2月13日发表的《原配和小蜜对共同财产的争议》、《要么成为小三,要么谨防小三》和《“小三”保卫战》三篇文章,与这次Hinton法官审理的案件有所关联。
  “小三”的概念不同于“三人行”,两者的差别在哪里?
  “小三”的概念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例,我的结论是当事人除了原配之外,在另一个地点,还有另一位伴侣。也就是说,“小三”是不会和原配在同一屋檐下或三人同床、共享当事人的,他们之间的生活是各自独立的。“小三”和当事人之间的伴侣关系及贡献,也仅局限于“小三”和当事人之间,与原配没有关系或可以从本法的角度独立地看待,然后分割“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三”提出共同财产分割,其主张分割的共同财产,不一定涉及到原配和当事人的共同财产。
  “三人行”的概念根据我所接触到的纠纷,我的结论是三人同意共同分享三人,不但在同一屋檐下居住,同床共枕,而且三人都在“三人行”
  期间各自对“共同财产”有所贡献。如果比较“三人行”与“小三”的概念,就会发现“三人行”是三人同时对“同一个”共同财产(例如“三人行”
  的居家房)有所贡献,但是“小三”和原配则是对“不同一个”共同财产(例如原配和当事人的居家房或“小三”和当事人的居家房)有所贡献。
  抓住了这个原则,我们就会更容易地理解为什么法官Hinton女士认定本法不适用于“三人行”的纠纷。首先,我们回到本法关于伴侣的定义。依据本法第2A条(婚姻的定义)、第2AB条(民事结合的定义)和第2C条(形同事实夫妻的定义),不管你属于哪一类型的伴侣关系,上述的三个定义都是关于“两人”的事,没有“第三人”。
  除此之外,本法第八条关于如何界定共同财产,所有条文的基础都引用到“两人”的概念,没有第三人出现。也就是说,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是符合第2A条、第2AB条和第2C条的定义。
  而在界定“两人”是否形同事实夫妻时,本法第D条规定,法官会考虑“两人”在一起的时间有多长,有没有固定的共同居所,有没有亲密关系,平时帐目花钱有没有分清楚,有没有联名的资产,是否互相依赖,有没有共同抚养孩子(不管孩子是否亲生)等等,然后再做出判决。
  Hinton法官也就是依据本法立法初期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出了“三人行”的纠纷不适用于本法的判决。法官的理由有几个重点:1)三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关系为:Brett和Lilach是夫妻关系,Brett和Fiona是形同事实夫妻关系,Fiona和Lilach是形同事实夫妻关系,三人同住并同床;2)但除了“三人行”外,案件没有清楚地说明是否三人或其中部分当事人,还另有“两人行”或“三人行”的关系;2)本法对于伴侣的定义和使用的文字是以“两人”为基础,而不是“三人”
  为基础;和3)伴侣产生共同财产争议时,本法第一个要件是“两人”是否如伴侣般地居住在一起;是的话,才能考虑财产是否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三人”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社会在进步,有“三人行”,就可能还会出现“四人行”、“五人行”⋯⋯但目前不适用于本法。如果真要分割共同财产,从现行的法律来看,还是需要通过衡平法的方式试试。至于“小三”,虽然本法可能会保障小三的权益,但在争取权益时,还是有门槛的问题,例如,必须先证明有形同事实夫妻的事实后,才有机会分割共同财产。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小三”的权益比“三人行”的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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