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20年05月14日
新闻内容
第C04版:广告
刑法第189A条立法以来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常关注本专栏的读者可能还记得我在2018年12月1日,通过本专栏及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智博法庭事务”,发表了一篇有关“勒颈或使窒息”(strangulation or suffocation)的文章。当时的文章是提醒大家,针对家庭暴力事件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对弱势一方身体比较脆弱的部位(例如颈部)进行攻击,新西兰政府做出决定,增加了刑法第189A条款并明确地说明如果触犯该条刑法,刑责是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该条款从2018年12月3日起生效。
  新西兰国会增加这条刑法的原因是有些家暴行为,例如“勒颈或使窒息”,修法前的刑法并没有特别地指出其严重性,因此过去警方仅仅是把这些行为作为“事实”的陈述和法官量刑的依据。在刑法第189A条尚未立法前,我从实务经验中得出的结论是,两人从吵架到动手一般都是渐进式的,很少有人会立即攻击对方的颈部或头部。如果行为人有“勒颈或使窒息”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警方也只能指控被告蓄意伤人,然后在起诉书中强调“勒颈或使窒息”的事实(例如勒颈的时间有多久或是否已经让受害人几乎因窒息而昏晕等等)。还有的家暴行为中包括了勒颈后放松,再勒颈,差不多时再放松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在过去都只构成最高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简单的说就是“勒颈或使窒息”的行为可以造成受害人不可挽回的伤害,但是刑罚也只有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然而从2018年12月3日起,如果被告(没有性别之分)有“勒颈或使窒息”的行为,那警方在指控被告时,就可以引用新法作为依据,而被告要面临的将是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自从刑法第189A条成为法律后,根据我从刑事法庭诉讼经验得出的结论,我觉得有几点可以提供给大家参考。首先,我要提醒大家不要觉得你没有家暴问题,所以就不会有“勒颈或使窒息”他人的行为发生,因此无需关注。如果这是你的看法,提醒你“世事难料”。因为一般大众触犯刑法都只是一瞬间的决定,而非计划性的。
  现在回到刑法第189A条执行一年多来的几个重点和各位分享:1、华人一般都是初犯,更没有家庭暴力史。因此,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有可能是不需要坐牢的;2、情节是否严重,重点会放在行为人在“勒颈或使窒息”受害人时,是否长时间地阻扰受害人呼吸的顺畅。因为时间越长,受害人越有可能因为脑部缺氧,先导致昏晕,然后死亡;3、三个可能的判刑尺度:a)从单纯的“勒颈或使窒息”的行为来说,刑期可能会是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b)“勒颈或使窒息”的行为夹带其它不同的伤害行为时,属于严重的行为,其刑期可能会是两年到五年的监禁;和c)最严重的行为,刑期的可能范围则是五年到七年之间;4、行为人采取“勒颈或使窒息”受害人的行为时,一般都会伴有其它的伤害行为。在这种状态下,一般的刑期都是超过两年的;和5、对于面临家庭暴力指控的被告来说,因为“勒颈或使窒息”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行为,即便不需入监服刑,其严重性也是改变不了的。也因为是“勒颈或使窒息”的行为,当事人认罪后,即使提出无案底申请,以我目前的经验看,要说服法官,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许多当事人曾经问过我:我没有暴力史,这只是一个单纯而且一次性的行为,有这么严重吗?我接受每个人都有情绪,发脾气可能是一个正常而不是特殊的反应。但这里还是需要提醒大家,国会增加刑法第189A条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不同的案例向所有行为人传达:遇事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让情绪掌控了一切,导致悔恨。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