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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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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卫生法与新冠肺炎(COVID-19)——警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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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我在本专栏并通过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智博法庭事务”发布了一篇题为《再议新西兰卫生法与新冠肺炎(COVID-19)》的文章。当时,新西兰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几乎都是从境外输入的,总理Ardern女士也宣布了更加严厉的防堵新冠状病毒传播的措施:除了特殊的人员和来自太平洋群岛的居民,所有从境外到达新西兰的人,都必须自主隔离14天。文章中我还特别强调,总理关于自主隔离14天,说的是“需要/必须”(required/haveto/must)自主隔离14天。
  总理并没有提到如果未按照规定自主隔离14天会有什么处罚,我在3月21日的文章中介绍了罚则:“本法(Health Act1956)第70条规定,为了避免病毒的传播,相关医护人员可以对未按照规定隔离的人员进行隔离。如果相关人员不配合,警方可以依据本法第71A条使用合理的武力,协助医护人员隔离相关人员。依据本法第72条,拒绝执行政府的规定或是医护人员的指示,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4000元的罚金。”
  但是警察的权力,不仅限于隔离时使用。卫生总干事(Director-GeneralofHealth)在本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西兰所有居民在封锁期间哪些活动可以做、哪些活动不能做的通告做出了说明。该通告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清楚地说明了警方有权力执行封锁的规定。为什么警方的权力需要在这一次的通告中加以说明?原因不外乎是许多民众还是没有遵守封锁的规定,进行了如海上或其他可能会需要医护人员救援的活动。在卫生总干事发布通告后,依据本法第72条,再拒绝执行政府封锁规定的人,是非常有可能面临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4000元罚金的刑事指控的。
  在此我和大家重点说明一下警方依据本法第71A条可以做些什么,以及违反本法或其它连带的法律后的罚则。
  警方执法的权力背景与这次全国封锁四周有关,因此警方在执行卫生总干事关于封锁的规定时,可以依据本法第71A(2)条:一)进入任何的土地、建筑物⋯⋯或车辆;二)查验任何在土地、建筑物⋯⋯或车辆内(或搭载)的物件;和三)在执行与全国封锁有关的规定时,警方可以要求车辆、船只或飞机停止行动或阻止停泊的飞机、船只或车辆移动及制止飞机离境等。
  你可能会觉得,上述所提到的警方权力,顶多只是查验和进入土地、建筑物或车辆而已,除此之外都可以不需要配合。如果你持有这一想法,那将是错误的。因为第71A(5)条授予警方在执行第71A(2)条时,可以依据搜查和监视法(Searchand Surveillance Act 2012)(下称“搜监法”)第128条要求当事人停留,直到警察能够合理地完成搜查。搜监法第177(3)条规定,违反第128条者将面临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的指控,而且第177(4)条也清楚地授予警察逮捕当事人的权力。
  从上述法源依据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一)非常时期,警方依法有责任按照卫生总干事所发布的封锁通告里的规定执法,以确保新冠状病毒疫情在新西兰境内不再扩大;二)如果之前有人还存有侥幸的心理,认为在封锁期间,可以不按照规定到处行动,在通告清楚地说明什么活动可以做、什么活动不可以做之后,警方执法的力度只会增加;和三)任何不配合封锁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刑事检控,以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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