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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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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新西兰卫生法与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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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我在本专栏并通过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智博法庭事务”发布了一篇题为《新西兰卫生法与新冠肺炎(COVID-19)》的文章,当时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从中国回到新西兰的居民或居民的直系亲属。我的文章的目的是提醒华社的朋友,政府的规定都是有法源依据的,回到新西兰后,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避免触法。
  在过去的几周,新西兰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几乎都是从境外输入的。截止到本文发稿,新西兰确诊的病例已上升至39例,总理也宣布了更加严厉的防堵新冠状病毒传播的措施。最新的规定是,除了特殊的人员和来自太平洋群岛的居民,所有从境外到达新西兰的人,都必须自主隔离14天。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了总理有关防堵新冠状病毒传播规定的最新讲话,其中已经从自主隔离14天,变为“需要/必须”(required/haveto/must)自主隔离14天。
  我们先回顾一下我在2月22日文章中阐述的重点:1)防疫规定的法源依据是卫生法(Health Act 1956)(下称“本法”);2)第92D条规定在传染性疾病的管控依法开始执行前,必须给予有危害公众卫生风险的个人有选择地自主遵行规定的机会(⋯opportunity to voluntarily comply);3)如果不遵守规定,卫生部门的医疗官员可以依据本法第92I条指令(direct)对有危害公共卫生风险的人,或第92J条指令曾接触过(contact)有危害公共卫生风险的人,依照指令行事。例如,除指令允许的时间外,相关人员必须待在住所,不得外出等等。违反指令的人,法官可以依据第92V条处以不超过2000新币的罚款;4)如果“指令”无法管控,卫生部门的医疗官员可以依据本法第92ZN条向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公共卫生命令(public health order);如果是紧急状况,卫生部门的医疗官员可以依据本法第92ZF条颁发有72小时效力的紧急公共卫生命令。
  违反(紧急)公共卫生命令者,法官可以依据本法第92ZW条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凭依据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藐视法庭的责任;和5)如果是蓄意引发(cause)或导致(produce)他人任何疾病,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罚则是可处以长达14年的有期徒刑。
  本法第70条规定,为了避免病毒的传播,相关医护人员可以对未按照规定隔离的人员进行隔离。
  如果相关人员不配合,警方可以依据本法第71A条使用合理的武力,协助医护人员隔离相关人员。依据本法第72条,拒绝执行政府的规定或是医护人员的指示,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4000元的罚金。
  从本法的罚则来看,新西兰的防疫等级已经提升,请大家自觉配合执行政府的防疫规定。如果你是持有短期签证的外国居民(例如学生签或工签等等),如不遵守新西兰本法的规定,除了上述所说的可被刑事指控之外,依据移民法第157条的规定,移民局也可以依据目前防疫的规定,以当事人未遵守规定,有刑事违法(criminal offending),作为驱逐出境的“充足理由”(sufficien treason)。这里需要注意,有刑事违法,不代表当事人被定罪或已经认罪。但目前是防疫优先,所以违反本法的规定,都非常有可能会被认定是情节重大的违法行为。建议大家多加注意,以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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