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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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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文化
伴侣分居后的赡养费——何婉盈律师专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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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侣分居后,除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需要处理外,后续怎么“过下去”,对比较弱势的伴侣来说,会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伴侣在关系期间有了孩子,在孩子未成年前,抚养孩子的费用,又会是另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于伴侣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相信华社的朋友都有了平均分割这一法律概念。但是大家对伴侣之间“赡养费”(法定的英文是“maintenance”)的概念相对缺乏,对孩子的“抚养费”(法定的英文是“childsupport”,也有称“childcare”)概念,也不是十分清晰。原因是我们无法一时半会地将“赡养”和“抚养”分清楚,而且经常会把问题“并在一块谈”,最后导致权益受损。
  这周我继续邀请何婉盈何律师做客我在YouTube上开设的“甘律师说法”频道访谈节目,分两期来说明“赡养”和“抚养”的区别。这周谈的是“赡养费”的法律原则,下周再谈“抚养费”的法律原则。在此也提醒大家,每个人的需求不同,我的访谈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依据。
  如果你需要协助,请务必咨询自己的律师。
  我们先从英文“maintenance”一词开始。如果你翻开英文词典,这个词的意思是“维持、保持、赡养”。这也是家事诉讼法(下称“本法”)第64条规定伴侣分居后,有经济来源一方的伴侣,有责任维持(isliableto maintain)另一方伴侣生活上合理的需求。这是不是意味着本法第64条就是一张空白的支票,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就可以随心所欲,由另一方“养”一辈子?
  何律师在访谈节目中的解读是当然不是,因为新西兰社会要求的是每个人有独立自主的生存能力。也就是说,本法关于伴侣分居后“赡养”
  的原则,并不是规定男方和女方分居后,必须由一方“养”另一方一辈子,而是依法协助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在分居后,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可以通过独自的劳动,成为独立自主生存的个体。本法第64A也规定,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对自己生活上的需求负责,而不是把本法第64条看成为一张空白支票。
  何律师引用了一个发生在2006年的案例,案例的两位当事人都有不动产(assetrich),但是女方却没有收入(incomepoor),男方则是有经济收入(incomerich)。女方主张在多年的伴侣关系结束后,虽然她有不动产,但是没有收入,无法维持她的生活所需。男方则主张他没有责任需要给女方提供赡养费,协助她基本的生活所需,因为她有不动产。一审女方胜诉,男方不服,上诉到高等法院。但是上诉法院法官同意一审法官的判决,认为男方有经济收入,即使女方有不动产,但没有立即的经济收入,年纪也50多岁了,是需要时间在分居后重新站稳脚跟。因此,即使女方也有不动产,不代表男方就可以主张没有责任赡养女方一段时间,以协助女方站稳脚跟,能够重新独立自主地生活。
  从何律师引用的案例来看,有经济来源的一方,在分居后,是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赡养”无经济来源的一方。赡养的目的是协助无经济来源的一方,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重新独立自主地生活。因为赡养费并不是一张空白的长期饭票!更多的讯息,请登录YouTube“甘律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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