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位年轻人在2009年的一场聚会中产生了爱情的火花,在认识后的6个月左右结了婚。
小两口的婚姻关系持续了4年,并有一个孩子。两人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居,女方带着孩子搬出家居房,男方则是继续住在家居房里。男女双方的纠纷从2013年起直到去年才画下了一个句点。因为这场纠纷,不只是两个年轻人之间共同财产的纠纷,也包括了男方的父母把毕生的积蓄提供给男方,用以购买房产、家具和汽车的资金的法律属性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男方父母汇给男方的资金是属于赠与、借贷还是两者都不是,因为男方仅仅只是信托管理人?如果是赠与,就要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是借贷,而借贷的目的是用于伴侣关系生活,就属于“共同债务”,用借贷购买的生活用品,就构成“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都需50/50分割。男方父母汇给男方的资金属性不但关系到官司的胜与败,还牵动到后面所有法官的决定,因为女方依据共同财产关系法(下称“本法”)请求法官判决下列资产为共同财产,然后50/50分割:一)家居房;二)一部高档汽车;三)一台名贵钢琴;和四)其它家具。除此之外,女方还依据本法第18B提出男方需要补偿女方在伴侣关系结束后继续对伴侣关系的贡献:一)分居后六年,男方继续住在家居房里,男方需补偿女方未能使用家居房;和二)分居后六年,男方需补偿未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
男方所提出的证据是男方和他母亲之间签署的一纸协议,协议的标题是“借贷协议”。这场官司原定3天可以结束,但是因其复杂性,听证会从3天变成了9天。最终,法官判决男方败诉。法官最重要的几点理由如下:一)女方提出,男方和其母亲之间的协议是虚假的,因此是无效的协议。关于这一点,法官认为女方没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协议是虚假的协议,因此协议属于有效的“借贷”
协议;二)男方和母亲之间的协议属于借贷性质,因此女方所说汇给男方的款项为赠与不成立;三)男方母亲主张,家居房在男方名下,是因为男方同意作为家居房物业的信托管理人,而她和男方的父亲则是受益人。但是法官认为,如果资金一开始就是借贷,就不存在信托关系等事实。
由于双方的纠纷非常的繁琐,上述仅为精简地道出几个重点。下面我把法官最后的判决以数字的形式表达:一)法官判决男方母亲汇入的款项52.3万元属于“借贷”,因此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各担负一半);二)高档汽车价值1.5万元(各得一半);三)名贵钢琴价值3万(各得一半);四)其它家具价值1.3万元(各得一半);五)由于家居房一直都由男方占据使用,女方和孩子搬出,扣除男方占有期间应有的开销后,法官依据本法第18B判决女方可以得到每周200元、约六年零20周的租金“补偿”(compensation),共计6.6万元(男方全额支付);六)由于男方并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法官依据本法第18B条判处男方需支付每周100元的抚养补偿费用,共计3.3万元(男方全额支付)。以上是法官判决共同财产分割的金额和依据本法第18B判处男方必须补偿女方在分居后对伴侣关系的贡献。此外,法官判决败方需支付胜方诉讼费用(高院、家事法院和杂费)共计14.7万元!常有法官对我说,打官司没有绝对的赢家,因为最终的决定人不是诉讼方,而是法官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从这个案例来看,我给天下的父母和准备从父母那里收取大笔金额的子女们的建议是:事先花一点儿时间咨询你的律师,把你的想法告诉律师,我相信一位专业的律师,一定可以为你提供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选项。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