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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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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广告
伴侣一起诈取福利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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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一对伴侣诈取福利金后,执法单位最后动用了“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Proceeds(Recovery)Act](下称“本法”),将伴侣所购置的家居房没收。
  首先提醒大家,本法授权警察专职执行“被污染资产”(taintedproperty)的追讨。所谓被污染资产,简单的说就是资产可以有很多种形式,重要的是资产是否使用了非法所得。这里的资产不单单只是现金,还可以有不动产、珠宝甚至于古董等。追讨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在向法院申请约束令(restrainingorder)前,警方必须“有理由相信”:1)非法所得是来自于“重大犯罪行为”或“直接或间接”地从非法所得中得到了3万元或以上的利益;2)当事人有从“重大犯罪行为”
  (直接或间接)得到其它的资产(或利益)。这些资产依据本法第5条的定义,其名称为“被污染资产”。一旦当事人的资产以“被污染资产”的名义被约束住,举证资产不是“被污染资产”的责任就转嫁到了当事人身上。我再次提醒大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最容易搞混的部分。本法的执行是以“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而不是以“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举证的标准不一样:“民事”是“衡量各方面的可能性”(balanceofprobabilities);“刑事”则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
  案例:Drake女士(下称“D女士”)和Stewart先生(下称“S先生”)有实际的伴侣关系,但是D女士说她是单身和单亲,有工作,但没有告知福利局;S先生则是做电工,收取现金,没有申报所得。在东窗事发后,D女士面临了15项欺诈的刑事指控,诈欺金额超过了18.5万元,属于非法所得,法官判处其两年零9个月的有期徒刑。S先生虽然没有被国税局指控为蓄意逃税,但是依法警方并不需要证明S先生有蓄意逃税,只需要证明S先生有得到非法所得,例如收到现金收入,但没有依照规定申报所得。
  法官最后判决没收D女士和S先生的家居房。
  从本法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意外。但是他们两位所提出的多个辩护理由,试图说服法官的部分,我觉得其中有三个辩护理由值得和大家分享。
  第一个辩护的理由是S先生没有大量的现金收入和蓄意逃税,法官驳回的理由是:1)D女士说S先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2)S先生在2010年被解雇后,立刻有能力购买一部工作车辆和生财工具;3)D女士在她的脸书上说过S先生从事“现金工作”;4)银行的现金存款高达4万块钱,但是同一时期S先生在后来独自交的税务申报表当中,只申报了1.25万元的收入;和5)D女士和S先生有能力为自己的家居房更换新的厨房、浴室和地毯等等。
  第二个辩护的理由是D女士和S先生并不知道对方所做的不法行为,法官驳回的理由是:1)D女士的同事知道她是在领取福利金;2)S先生也在电话当中回答他知道D女士是在领福利金;3)S先生给S女士大笔现金存入银行;和)有证据显示两人故意有计划性地将他们的财务分开。这一举动最能够说服人的解释就是两人有意图和有计划地欺诈执法单位。
  第三个辩护的理由是S女士其中的一个银行帐号内的资金,不属于“被污染”的资金,法官驳回的理由是:1)S女士把非法得到的福利金存入一个Kiwibank帐号,再由Kiwibank的帐号转帐到ANZ帐号,然后由ANZ帐号支付房贷(资金已经被污染)。
  上述三个辩护理由,没有一个能够规避法官判处没收他们被污染资产的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那些辩护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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