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人的品行必须是完美无缺的吗?一旦有了瑕疵,是否可以通过奋发向上,改变人生,从而就可以“无需完美”(perfection is not required)?
本月3号,高等法院做出了一个关于破产执行人Grant先生,因为年轻时犯下了不诚实和欺诈的违法行为,破产管理协会(下称“破管会”)不同意Grant先生作为会员,因此造成Grant先生无法注册为合法的破产执行人的判决。这场官司的开始是因为破管会,经过一次正式的讨论后,拒绝了Grant先生作为会员的申请,依法Grant先生就不能成为合法执业的破产执行人。Grant先生不服,因此针对破管会不同意他作为会员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了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的诉讼。司法复核是由法官针对破管会做出决定的理由,进行司法的复核。复核的目的,是要确定破管会是否依照法律的原则,对是否同意Grant先生成为会员进行了审核,或者破管会在讨论是否同意Grant先生成为会员和做出破管会的决定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从所有的证据衡量来看,是否为一个不合理的决定。因为过去没有类似的案例,因此Grant先生的案例,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案例:Grant先生一共有34条与不诚实有关的案底(例如欺诈或使用文件诈取,得到金钱利益),犯案时间大约是在他22岁到27岁这段期间。Grant先生也因其欺诈的刑事行为,遭到法官判处30个月的有期徒刑。Grant先生本人也说在他22岁到27岁之间,他的生活是属于刑事犯罪的生活。但在服刑期间,他利用函授的方式自学上进,出狱后他完成了商业学士学位并得到了荣誉经济学的学士学位,而且针对破产法进行了更多的学习和研究。在出狱后的几年,Grant先生进入了破产管理这一行业,正因为他在破产管理上的专业,他发表了不少有关破产管理执行的文章,并成为媒体采访的对象。Grant先生对新西兰破产法的制定,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Grant先生在出狱后,不但没有再次触犯刑法,反而好学上进,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一员。但是破管会却不这样认为!破管会做出不同意Grant先生作为会员之一的决定最主要的理由是:Grant先生过去的不诚实和欺诈行为过于严重(欺诈金额在40万到60万之间以及5公斤的黄金块),如果同意Grant先生作为破管会的会员之一,会损害破管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破管会认为,成为破管会的会员也需要有与律师一样的品行审核,但破管会也认为执业的律师和破产执行人的专业并不一样。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虽然过去的Grant先生和现在的Grant先生大有不同,但破管会依旧认为,Grant先生过去的刑事案件记录,导致他在品行上不适合(goodcharacter)作为破管会的会员。
但是高等法院在进行了司法复核后,推翻了破管会的决定,发回破管会依照判决的原则再次审理Grant先生加入破管会的申请案。高院法官推翻破管会决定的几个重要理由是:1)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品行的标准,是看申请人的“未来”,而不是只看过去;2)衡量品行的方式必须是客观的,不能有偏见;3)申请人的过去,不应该成为再次受到惩罚的理由;4)申请人过去犯案的类别,案发到现在的间隔时间,以及申请人犯案时的年龄都应该纳入考量;和5)对破产执行人品行的高门槛要求是需要的,但不代表申请人必须是“完美无缺,毫无瑕疵”。
这一案例在用人方面立下了一个明确的原则:一个人无需完美(perfectionisnotrequired),因为衡量一个人的品行,不再只是衡量过去,而是衡量“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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