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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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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广告
与警方角力的平台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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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我和各位分享一个我近期处理的刑事案件,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官驳回警方的指控,被告无罪定谳。为什么这周和大家分享这个案例?原因是从这次接案到最后法官同意辩方提出的驳回警方指控的申请,过程中让我感受到能够和警方平起平坐角力的平台,就是法律。原因是检辩双方在诉讼攻防期间,辩方向警方提出警方所提交出的指控证据,没有一项可以佐证被告藉由网络传播带有针对特定受害人的内容和文字,有造成特定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在过程当中,辩方曾经建议警方考虑自行撤诉或警方同意本次事件的情节不严重,运用警方的裁量权,给被告一个再教化的机会。但是警方并没有接受辩方的建议,而是选择继续指控被告。
  这个刑事案件是关于被告使用社交媒体,发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和攻击特定受害人的文字。
  被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内容除了带有杀气,也提及到特定受害人的大概居住区域。特定受害人并没有对警方提出告诉,但是特定受害人的家属从社交媒体上看到了对特定受害人具有针对性和攻击的文字后,向警方报案。警方在立案和调查后,依据反有害数码通讯法(下称“本法”)第22条,依法对事件的行为人(下称“被告”)提出刑事指控。指控的内容是,被告使用社交媒体平台,藉由网络传播带有针对特定受害人的带有杀气和具体居住区域的内容和文字,因此造成了特定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serious emotional distress)。如果指控成立,被告将面临的刑罚是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万块钱的罚金。
  本法第22条第一款的三个要件是:
  1)行为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在网络上传递(transfer)、发送(send)、张贴(post)、发布(publish)、散布(disseminate),或是以数码方式传播资讯的意图是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和
  2)客观的人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看,数码的资讯会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和
  3)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
  警方拒绝接受辩方的建议,继续指控,也对辩方提出驳回指控的申请提出反对意见。但任何一个申请案的提出到正式的法官听证,然后法官作出最后判决,都需要时间。检辩双方在法律平台上的攻防,一来一往,就接近4个月,而被告只能静静地等待开庭的日期。但是在这等待的期间,警方也通知辩方,警方已经将相关的证据,移送到内政部的相关单位,依据电影、视频和刊物分类法第3条审核被告借由网络传播带有针对特定受害人的内容和文字是否属于不良内容(objectionable material)。如果内政部的分类审查单位,认定被告所传播的针对特定受害人的内容和文字属于不良内容时,警方就可以依据电影,视频和刊物分类法第123条,对被告提出制作或散播不良内容的指控。如果指控的条例成立,被告在被定罪之后,将面临最高不超过1万块钱的罚款。
  各位是否注意到,这次案件警方除了依据反有害数码通信法指控被告外,在辩方提出驳回指控申请后,转请内政部针对传播内容的分类审查单位,审查被告针对特定受害人传播的内容和文字是否为不良内容。也就是说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被告面临的已经不是一个执法单位,而是两个执法单位,面临的压力不言可喻。
  为什么法官同意辩方驳回警方指控的申请?
  原因是:
  1)从证据法则论述,警方没有提交特定受害人遭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的证据。特定受害人的家属,不能代表特定受害人陈诉遭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的事实;和
  2)内政部针对传播内容的分类审查单位,并没有认定被告传播的内容属于不良内容。
  这场官司被告在法律的平台上是大获全胜,但也值得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朋友们注意拿捏言论自由和针对特定对象的评论的界限,因为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造成特定对象的严重精神伤害或借由网络传播不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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