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邓先生夫妇设立了个家庭基金,邓先生夫妇两人和他们的律师是基金的管理人,基金受益人也是邓先生夫妇,基金的可能受益人是他们的孩子。在基金设立后的12年中,邓先生夫妇一共买卖房产11次,其中有10次都是买地后,委请专业人士将房子盖到一定的程度,再由邓先生接手后续的工作。建筑证照和安排建筑工人把房子盖完是由邓先生夫妇一手承包,不假手他人。邓先生夫妇在这些“自住”的房产里居住了2个月到10个月不等。
由于邓先生夫妇是以他们的家庭基金作为房产的买卖方,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有绝对的高标准责任,因此国税局在调查和举行听证会时找的是所有的“基金管理人”共三位。调查之后国税局认定邓先生夫妇的家庭基金积欠国税局收入税(incometax)和GST约10万元(不含罚金)。国税局的理由是,邓先生夫妇的家庭基金从事房产买卖的目的,在“购买房产时”就意图是“销售”
(selling)。由于签约房产买卖协议的都是邓先生夫妇,因此邓先生夫妇主张他们买卖的目的不是销售。由于邓先生夫妇主张他们的行为不是销售,因此对此举证的责任是在他们夫妇的身上。
听证会上,邓先生夫妇对12年间为什么需要更换这么多房子提出的辩护理由如下:1)隔壁邻居经常令人“毛骨悚然”地往邓先生夫妇的卧房看。邓先生夫妇在这个房住了2个月;2)因为有羊毛地毯,恶化了原有的哮喘病。邓先生夫妇在这个房住了9个月;3)新房有可能是漏水屋。邓先生夫妇在这个房住了2个月;4)新房离女儿的学校太远了。邓先生夫妇在这个房住了8个月;5)新房离铁路和冷冻库太近,因此太吵。邓先生夫妇在这个房住了7个月;6)新房附近的红绿灯的灯光在晚间造成困扰,以及新房附近建造了更多的房子,孩子到附近的公园去玩时会不安全。邓先生夫妇在这个房住了3个月。
法官听了这么多逻辑有问题的辩护理由后,很快就否决了邓先生夫妇的辩护理由,判决邓先生夫妇的家庭基金没有能够证明它不是地产开发商。因此国税局是胜诉的。
邓先生夫妇说了这么多,但是理由都是“事后”想要遮掩当初买卖房产是开发挣钱的目的。
这个案例给地产开发商最大的警示是:1)“信托基金”透过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后,一样也可以成为“地产开发商”。一旦信托基金被认定为地产开发商,那么所有的基金管理人都有缴付积欠国税局欠款的责任;和2)买卖房产的目的是自住,还是销售赚钱,当事人的意图是最重要的。至于执法单位如何推论意图是商业行为,可以从邓先生的案例中看出来,例如买与卖之间时间的长短和数量,都可以作为推论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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