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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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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对新西兰司法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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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兰的司法审判制度和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虽然目的都是希望案件在经过提交证据和听取证词后,法庭能够做出公平审判的结果。如果是刑事审判,结果就是有罪或无罪;如果是民事纠纷审判,结果就是胜诉或败诉。
  新西兰刑事诉讼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刑事审判还有分为陪审团或法官独审的制度。所谓陪审团审判,就是由12位来自民间的民众,在听取检方提交的证据和证词,并听取法官对法律的见解后,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是法官独审,就是由法官一人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有些刑事案件会因为被告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或者是被告选择自己代表自己辩护,而由法院指派一位候补律师(standbycounsel)来协助代表自己辩护的被告当事人。虽然候补律师也是一位律师,但是候补律师的角色不是取代辩护人自己辩护的权利,只是协助被告,例如从法律和专业的角度,提供给被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除此之外,如果代表自己辩护的被告,决定放弃自己辩护时,候补律师可以继续协助被告,而不至于延误审判的时间。
  由于语言的关系和上诉人选择代表自己上诉定罪的结果,我在2019年9月12日接受了上诉法院委任,作为候补律师,协助一名已被陪审团定罪为意图造成伤者重伤害的华人。这周的文章,我要和各位分享的是我在这次作为候补律师时,看到了上诉人对新西兰司法系统有着极大的误解。
  虽然他个人的误解不能代表绝大多数华人对新西兰司法系统的误解,但我从多年的事刑事诉讼来看,这个误解在华社是普遍存在的。
  我们先看案子:1)上诉人和他的太太正在房间里剥大蒜皮,本案伤者因为卫生纸的原因,踢门进入了上诉人和他太太的房间;2)伤者在房门打开,进入卧房后,就对上诉人的太太有肢体接触;3)由于事发突然,上诉人拿起了一把刀,过程当中伤害到了伤者的左臂。陪审团在地方法院审理后,宣判上诉人有罪,上诉人也被判处3年零3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上诉人不服,认为法官、检察官和陪审团都没有公平审判,因此造成了审判不公,提起上诉。
  在协助上诉人理解新西兰刑事诉讼的程序时,我发现到上诉人和许多华社的朋友对司法制度不理解的部分。例如,上诉法院并不是重新审判的法院,而是听取上诉人针对审理过程当中,有哪一部分造成了审理不公,进而影响到判决是否合理。也就是说,在陪审团审理的阶段是通过证据和证词,审查事实的经过后,按照检方指控的刑法依据,再决定有罪还是无罪。我称这一审查为“事实经过审查”。但是上诉人和华社的多数朋友一样,认为上诉的目的就是让上诉法庭有机会“再次”审理事实经过。这个看法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对上诉人是没有帮助的。因为上诉案件如果不能够精准地找出法律问题,那整个上诉的听证会很快就会失焦,结果就是上诉法庭的法官们驳回上述的理由。对于上诉法院的审查,我称之为“法律审查”。前者谈的是事实经过,后者谈的是法律。
  作为候补律师,我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一个辩护律师在没经上诉人同意不传唤重要证人,影响了审判结果的法律问题,但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个理由。虽然上诉法院的3位法官,继续耐心地聆听了上诉人的“事实经过”陈述,但这些陈述其实只是上诉人告诉上诉法院的法官他个人对事实经过的看法。可是个人的看法是改变不了陪审团判决有罪的事实,除非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审判有“任何错误、违规行为,在审理中发生的或和审理有关的或影响审理的事件,以致会造成影响审判结果的实际风险,或造成了不公平的审判”,上诉法院法官也没有司法权力推翻陪审团对上诉人有罪的判决。
  这个案子不是一件有巨大争议的案件,但建议华社的朋友不妨试着理解新西兰的司法制度,而不是完完全全地将中国的司法制度方式,套用在新西兰的司法制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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