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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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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凤凰卫视访谈后续—新西兰的安全与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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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22日,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在晚间九点四十分播出了专题纪录片《天堂的眼泪——基督城恐袭启示录》。片中记者采访了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虽然文化背景不同,但是希望能够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却是他们共同的目的。同时,片中就315枪击案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采访了我。我希望通过我的介绍能够让观众感受到新西兰司法的独立性。即使面对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司法程序也必须全程走完,直至犯罪嫌疑人通过正式审判、定罪和判刑后才能画下一个句点。大家如有兴趣,可登录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智博法庭事务”观看此片。
  315枪击案的确让许多人思考,新西兰是否有关于抑制或管控恐怖行为/组织的法律?答案是:有。
  例如恐怖主义抑制法(Terrorism Suppression Act 2002)(下称“本法”)、国际恐怖活动紧急权力法和抑制金源资助恐怖活动等相关法令。

  



  我在片中提到枪击案的嫌疑人尚未被界定为恐怖分子,并且本月初嫌疑人出庭时,检方依据本法对其提出了一项新的指控,指控嫌疑人参与了恐怖行动。这期就重点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从本法的名称可以推测,本法的目的是“抑制”可能造成或资助恐怖攻击的活动或人员。虽然我们在生活中常会听到与“恐怖活动/组织/分子”相关的新闻,但是对法律而言,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小心谨慎,因为没有人愿意被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
  本法第20条是关于暂定为恐怖分子或组织的相关条款,第22条是关于最后界定为恐怖分子或组织的条款。这个界定的权力依法是在总理的手中,但总理也必须依据事证及相关的程序同检察总长和外交部长讨论,最后才可能把一个组织或个人界定为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换言之,一旦被贴上与恐怖行为有关的标签,极有可能会遗臭万年。这也是为什么越有权力,代表着越需要小小谨慎。
  从目前已报道的消息来看,总理还没有把315枪击案的嫌疑人定性为恐怖分子。那么为什么检方可以依据本法第6A条起诉315枪击案的嫌疑人?因为本法第6A条规定:任何人参与恐怖行为就是违法,如果定罪,有可能被判处终生监禁或低于终生监禁的刑罚。那么什么是恐怖行为?依据本法第五条规定,恐怖行为包含了为了要宣扬思想、政治和宗教的诉求,进而制造让百姓感到恐怖的行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嫌疑人是不需要被界定为恐怖分子就可以面临本法的指控。
  从总理选择不公开嫌疑人的名字,到尚未行使法律授予她的界定嫌疑人为恐怖分子的权力,我的看法是她不仅尊重司法,也尊重嫌疑人在司法审判前的权益。试想,如果嫌疑人被贴上了“恐怖分子”的标签,他还怎么可能会有公平的审判机会?司法的独立及程序的正义代表了新西兰整体社会制度的健全,只有这样,人们才有信心生活在新西兰这个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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