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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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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分居后,名贵房车和大钻戒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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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的专栏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伴侣分居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财产除了分割外,其实如何界定财产的性质也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是个人财产,分居后就不能分割;如果是共同财产,就必须分割。至于什么财产属于个人资产,什么是共同资产,伴侣一起过日子时,一般都不会去考虑这些问题的。我的文章不是建议大家对你的伴侣设防,只是希望大家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适当的时候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伴侣关系前购买的名贵房车和求婚时的大钻戒,在伴侣分居后怎么界定。
  伴侣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第10(3)条对伴侣间相互赠与的财产做出规定,除非赠与的财产是伴侣共同受益,属于共同财产外,其余的都是个人财产。例如,先生买了颗钻戒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太太,因为是太太使用,所以原则上属于太太的个人财产;如果先生买了台洗衣机送给太太,因为是伴侣双方都从中受益,这台洗衣机原则上就属于共同财产。本法第2条对伴侣关系期间家庭动产的界定包含了全部或主要是以家庭为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伴侣关系开始前购买的名贵车,如果在伴侣关系开始后,全部或主要用于家庭时,就属于家庭动产,可以公平分割。
  案例: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和李太太开始伴侣关系前购买了一部名贵房车(价值30多万元)。在伴侣关系开始后,李先生把这部名贵房车停放在了家里的车库,平常会用,但一年大约只跑30公里左右。他们的伴侣关系10年间,这部车一共跑了大约3000公里。两人分居后,李先生主张他的车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它是个大男人的玩具,而主要不是用于他和李太太的家庭生活上。除此之外,李先生在和李太太确立伴侣关系之前的交往中,曾赠送给李太太一颗大钻戒,作为定情之物。两人后来在伴侣关系期间,也曾吵过架。吵架时,李太太会把大钻戒摘下丢给李先生,但和好后又会从李先生那里把钻戒要回去。据此,李先生主张李太太把大钻戒丢还给他的意图就是赠与给他,并主张因为李太太的行为,大钻戒已经赠与给他了。
  两人对簿公堂后,法官最后驳回了李先生的主张,判决李先生的名贵房车属于家庭动产,并且李先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太太丢还大钻戒给他时,其意图是将她的大钻戒赠与给他。法官的理由是:1)车的里程数不重要,因为本法第2条规范家庭动产的要件是,机动车是否全部或主要是用于家庭,并没有规定用多少才算是全部或主要是以家庭为用途;2)李先生的名贵房车的确在伴侣关系期间有作为家庭用途,虽然大多数的时间是停放在车库内,但也有部分时候用于家庭,因此,名贵房车依法已经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共同的家庭动产了;3)李先生没有能够举证李太太把大钻戒丢回给他的意图是“赠与”给他;和4)李太太是否赠与李先生大钻戒不是从李先生的角度或是他的主观理解来判定,而是以李太太的意图做判定。
  看到这里你也许会问,这部名贵的房车是在伴侣关系开始前购买的,怎么在开始了新的伴侣关系后,这部车就因为部分或主要是以家庭为用途,反而成了家庭动产,必须要对半分割了呢?关于这一点,法官是这样解释的:本法的规定即是如此,任何人如要避免重蹈覆辙,建议双方签署个人财产协议。至于钻戒,法官没有更多解释,但我的看法是,男方既然一开始的意图是赠与对方,取悦伴侣,本法就不会因为伴侣一时的冲动,将钻戒丢还给男方或者说“我不要了”,就判定女方的意图是“再赠与”给男方。
  如果你在开始新的伴侣关系时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你最好咨询律师,搞清楚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单,然后听取律师的建议,以避免个人财产随着新的伴侣关系的开始而成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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