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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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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房产交易中的文化影响,成了叠床架屋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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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说各个民族有各自的文化,许多时候由于文化的差异在对一件事情的理解上难免会产生偏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有时也会因为文化背景而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们每天需要做出的决定。有些事该不该做、能不能做,有常识的人都应该可以判断得出。例如:偷窃是犯法的事,我们都知道不该做,也不会做。这类的事当然不需要咨询律师,不做就是了。
  但如果表面上看起来是件平常的事,例如房产买卖,买卖双方有协议,既不犯法,又能互惠互利,那我们的文化背景就有可能会左右我们买卖交易的整个过程和做法。比如本周的案例是朋友间相互买卖房产,双方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在“中国”起草了一份书面的买卖新西兰房产的协议,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堆条款后签字。但有谁会想到这个简单的协议竟有可能会成为国际纠纷?
  这周的案例是要提醒大家,在尊重我们的文化的同时,不要忘记了你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执行这个协议时有可能会因为在签署前未咨询律师,一个无心的疏忽反而给自己在日后造成了更多的苦恼。
  案例:王先生和李先生在还没有移民到新西兰前在中国就是多年的好友,两位在自己的事业领域都是成功的人士。既然是多年的好友,还有什么事情是不好说的?王先生到新西兰后买了套房产,拿到了永久回头签后准备回流中国。李先生恰恰在此时也申请到新西兰的移民身份,准备移居到这个美丽的国家来。既然要移民,那买房子当然是在计划内。而此时恰巧王先生要回流中国,房子要处理掉,王先生和李先生两人的房产买卖加上两人密切的朋友关系,这笔交易可说是一拍即合。对王先生而言,房子是私人买卖,没有通过房产经纪,可以省下不少的佣金。而李先生也可以买到比市场价稍微便宜些的房子,何乐而不为?也因为双方的“关系”,王先生同意李先生在产权“交割前”入住。
  协商后自然是需要把双方协商的内容书面化,毕竟协商的标的物是套不动产,不能口头说说就算了。双方协议的内容写了很多,但有三点值得注意:1)如果双方在钱的问题上有纠纷时,处理纠纷的依据是“中国”的合同法。2)如果在执行协议时产生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3)双方另外签署新西兰房屋买卖协议,但如果协议内容有差异,以双方中文的合同为依据。
  真的是世事难料,王先生和李先生后来在执行协议时还真出了些插曲,导致房子一直无法顺利地交割。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房价涨了,而且是越涨越高。由于中间的插曲最后导致双方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窘境。此时双方都想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只好对薄公堂!哪里的法庭有司法权限?新西兰的!可是庭审时,呈审法官对双方在中国签署的合同提出了几点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份合同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中国还是新西兰的法院?为什么法官会问这个问题?因为法官必须尊重签署协议双方的意愿,可是合同的内容说到了:1)钱有争议时,中国的合同法适用;2)合同有争议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3)中文合同凌驾于签署的英文买卖房产协议之上!这样的合同你搞得清楚是中国的法院有管辖权,还是新西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双方的合同实质上是两个合同——钱的事属于中国法院管辖;房产的争议属于新西兰法院管辖?还是迭床架屋,一件简单的事,却搞得复杂了?
  这个案子双方最后是和解了!但是从案例中汲取教训,我们可以发现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避免的方式就是事先咨询各自的律师!因为你的律师会依据你的需求给出专业的建议。例如,王先生和李先生双方当时共同签署“一份”新西兰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了,不需要洋洋洒洒的一堆说不清、理还乱的条款。万一日后真有争议,房产在新西兰,这里的法院自然也就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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