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就把WTV知名主持人郑经纬先生在采访时问到的八个问题做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
1)被告是不是需要本人出庭?2)是否必须在4月5日出庭时认罪或不认罪?3)如果不认罪,下次的程序是什么?4)什么是“案件复查”庭(casereviewhearing)?从案件复查到审判需要多久?5)审判必须在事发地点还是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6)正式审判时,被告可以通过视讯出庭吗?7)穆斯林可以作为陪审团员吗?审判会需要多长时间?和8)判刑后可以假释吗?
从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来看,除非是法官准许,原则是每次开庭,被告都需亲自出庭或通过视讯方式出庭。但如果庭审是审理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听证会时,除非法官同意,依据(远程参与)法庭事务法第9条规定,被告不能通过视讯的方式出庭。简言之,如果不是实体审理听证会,被告可以视讯出庭或在法官准许下不需到庭。假设被告已经收到所有指控他案件的证据,而且有足够的时间阅读证据的内容,被告决定不认罪,那下一个程序就是到案件复查庭了。什么是案件复查庭?这个庭的目的是让检辩双方告诉法官,双方是否能够针对争议(事实争议或法律争议)取得共识。如果证据不足,检方可以申请撤诉。反之,检方可以继续检控,最后由庭审的法官决定有罪或无罪。这一过程需要多久?就315枪击案而言,没有人说得准。但不要对延后6个月感到惊讶,因为案件越大,调查的内容就越多,也就越需要时间准备。
审判地点是否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改变,可以由法官主动提出或由检辩双方的律师各自决定,因为原则是事发地点在哪里,就在当地管辖的法院审理。如果改变审理的法庭,后面的成本会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例如,检方必须安排证人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以及住宿问题等等。因此,如果要改变地点,申请方必须说明改变地点是出于公平原则(i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再由法官审理后决定。
司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公平,因为被告有权利得到公平审判(right to a fair trial)。这是新西兰司法最强调的原则,也是让司法具有公信力的原则。因此,在陪审团成员组合时,如果其中一位被抽中的人是穆斯林,检辩双方是否担心穆斯林成了陪审员,会否造成司法审判不公?如果有理由说服法官答案是肯定的,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以救赎?依据陪审团法第25条,检辩双方各自都可以提出理由为什么被抽中的穆斯林不能作为陪审员(challenge for cause)。至于检方或辩方提出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还必须由法官决定。
从本周四英文先驱报的报道来看,警方将指控被告50条谋杀罪名和39条意图谋杀的罪名(也许日后还有其它的罪名)。前者罪名成立的话,法官可以判处被告终身监禁;后者罪名成立的话,法官可判处被告最高不超过14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检方必须证明所有要件,庭审将会需要时间。举个例子:我在2016年辩护的一个凶杀案,开庭时间法院预计了8周,而这次是50起谋杀和39条的意图谋杀,我想庭审需要一段长时间是非常有可能的。
但不管多久,315枪击案总会有指控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一天。假设所有谋杀罪名成立的话,我认为被告有可能会是新西兰历史上,法官第一次引用判刑法第103(2A)条判处被告终生不得假释。因为法官判刑时必须做到让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谴责被告的犯罪行为、吓阻他人犯下类似或相同的案件和保护社区安全。大家不妨耐心地等待司法程序的运作,拭目以待最后的结果。
註:315枪击案的被告已于昨天(4月5日)以视讯的方式再次出庭。辩护律师申请被告由专业的精神医生进行检查,以确保被告(精神状况)适于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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