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和各位分享的案例就与人权法有关。说的是房东出租物业,潜在房客因为有导盲犬,而遭到不公平的对待所衍生出的纠纷。这个案例也提醒房东们,如果你不是专业的物业管理人,那么你在与前来看房的潜在房客对话时,必须注意平等地对待和尊重所有的人,避免触法。
案例:Ms Godfrey(下称“女房客”)因为失明,从三岁起就开始使用导盲犬。她和伴侣分居后,就有意在外承租房子,然后和孩子一起居住。Mr Harvey和Mrs Harvey夫妇俩(下称“房东”)在他们的出租房广告中表示,房东对于房客是否能饲养宠物,是可以协商的。广告打出后有几组人前来看房,其中的一组在女房客到来之前就已经和Mrs Harvey相谈甚欢,双方口头都有意愿完成书面承租的协议。Mrs Harvey则是希望她的先生也同意,所以没有立即完成书面协议的程序。女房客后来在10月17日前来看房,但是房东没有告诉女房客自己有意愿租给之前的那组房客。
女房客后来和她的两位朋友分别在10月18日和20日再次造访房东的物业,最后认为物业合适,决定承租。女房客在10月20日给Mr Harvey打去电话,告知他自己有意承租他的物业,并且由于失明自己会有导盲犬。女房客在10月21日再次打电话给Mrs Harvey时,女房客被告知物业比较适合“学生”,而不是“一个家庭”,房东“我不喜欢狗”(”not keen on dogs”)。房东后来在10月24日和另一组人签了租约。11月3日,女房客正式向人权委员会举报房东拒绝承租给她是因为她有一只“导盲犬”,请求人权委员会宣布房东违反人权法并补偿精神损失。
依据人权法第21(1)(h)(vi)条规定,残疾的定义包含需要导盲犬;第53条规定任何人不能因为残疾的需求作为拒绝出租的理由,如果成立,人权委员会可以依据人权法第92M判处依据损失给予补偿。
人权委员会在审理后,判决房东是因为女房客有“导盲犬”而做出了拒绝出租给她的决定。人权委员会的依据是之前房东的广告里说饲养宠物是可以协商的,但是最后房东有意租给另一组房客后,却告诉女房客“我不喜欢狗”。也就是说,房东不同意出租给女房客是因为她有“导盲犬”,而另一组房客没有狗。据此,人权委员会宣布,房东因为女房客需要导盲犬而拒绝出租是违反了女房客的人权。
在衡量精神损失部分时,人权委员会认为这会是主观的衡量。从事实依据来看,此次违反人权的部分局限于房东在电话中告诉女房客“我不喜欢狗”,也因为这句话让女房客认为她的导盲犬成了她承租房东物业的障碍。一次性的对话不同于持续性或长期性地违反人权法,因此在金额上,人权委员会判处房东必须支付女房客4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从这个案例来看,如果房东仅仅一次因为一只导盲犬就要赔偿房客4000元的精神损失费,那任何人如果持续地违反人权法的规定,赔偿的金额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在新西兰这个尊重人权的国家,即使作为房东,也需要注意承租房客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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