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背景和需求让我们对隐私的理解也不同。例如,你是房东,你安装了“保安”摄像头是要维护财产的安全,如果有损坏,可以作为证据等等;你是房客,那你生活的隐私不就曝露在“保安”摄像头下了?因此,保安和隐私这两个概念有时是相互冲突的。
个人的需求和概念可以不一样,我们一起看看隐私法(下称“本法”)第六条下的原则一、原则三和原则四是否准许房东在投资房内外装设“保安”摄像头。我在这里提到的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有需要,请你务必自行咨询律师协助。本法第六条原则一是录像的目的是合法而且和房东管理有关联;原则三则是房东需要让房客知道有摄像头在录像、录像的目的、录像的档案存放在哪里和房客有权利看录像内容;原则四则是规范录像内容的取得不能是违法或以当时的状况而言是不公平或不合理地侵入个人的私事。
从上述的原则来看,如果房东的摄像头有录像,那涉及本案的房东就非常有可能已经侵犯了房客的隐私。至于有没有触犯刑法第216G intimate visual recording(私密的视频记录),我的看法是没有。因为从报道的资讯来看,摄像头是在客厅的天花板上,虽不能说是非常明显,但也没有隐藏,摄像头也不是在洗手间、浴室、卧房或摄像头针对身体的某一部位录像等等。既然没有触犯刑法,为何会触犯本法第六条?针对第六条的三个原则我们逐一来解读。
原则一:房东有必要录像吗?房东和房客之间是租赁关系,有必要安装摄像头吗?报道说房东的解释是平常没有启用,只有在房子没有人承租时使用。摄像头是否开启,报道没有清楚地说明,房客也没有对这一点说明。
原则三:房东有让房客知道摄像头的存在吗?租赁契约是否明确地说明客厅有摄像头?如果有,房东是否告知房客录像的目的是什么、录像后影片怎么处理?如果房客要有一份录像,房客应该找谁、怎么索取等等。报道说房东在窗户上贴有告示告知屋内有摄像头,但是记者没有看到明显的告示。即便有,我认为也是租赁契约签署后才告知,侵犯隐私的事实还是有可能存在,不会因为事后告知有摄像头或录像的事实,侵犯隐私的事实就不存在了。
原则四:录像取得的方式应该要使用合法的方式或从个案来看不能是不公平或不合理地侵入了个人的私事。虽然不能说使用“保安”摄像头录像是个非法的方式,但是摄像头在天花板上,无法取下时,是有不公平之处,更不要说如果摄像头开启录像,那内容肯定是房客个人的生活,也属于个人的私事。这些私事对局外人而言也许不算件事,但是对被录像的房客而言,我认为有侵犯隐私的事实。
这个案例给房东的警示是:1)你安装录像头,你就必须依据本法完成所有告知的义务;2)签署租赁契约前就需要告知房客录像头的存在;3)房东需清楚地告知房客摄像头的位置及开关在哪里;和4)即便摄像头的录像功能没有开启,我认为房东还是有侵犯房客的隐私事实存在。因为侵犯隐私不一定要被录了才算侵犯,我认为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一个未开启功能的摄像头和开启功能的摄像头同样具有侵犯隐私的事实,两者的差别只是被侵犯人的损失是什么而已。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