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相信“关系”,但是中国人的“关系”在新西兰的法律界限是什么?这周和大家分享一个相关案例,是关于伴侣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签署近7年后,法官宣布该协议无效。对此,我也会以网络视频的方式在YouTube的“甘律师说法”中和大家见面,请务必关注。
中国人的“关系”在新西兰最明显的法律界限就是必须迴避“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利益可以因为事情的背景不同,而导致利益的方式、形式或模式不一样。比如,球员可以兼裁判吗?老王卖瓜,自卖自夸的瓜好吃吗?这个基本的原则,不只适用于某件事或某些人,而是通用的,即使律师也必须遵守,而且更有必要遵守,以避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陈女士和高先生在伴侣关系开始后的13年,依据伴侣共同财产法(下称“本法”)第21条签署了一份双方共同财产划分的协议。陈女士是一位擅于投资的女性,因此有一位“关系”不错的段姓律师帮她打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及资产的规划,如信託基金或公司行号的成立等等。高先生虽然也认识段律师,但一般不会去段律师的事务所,如果去也是在陈女士的嘱咐下去签字。由于和陈女士的“关系”,段律师非常清楚陈女士和高先生之间资产的细节。因为和段律师之间有这种关系,陈女士就委託另一个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她草拟了共同财产划分的协议,并出面和高先生的律师协商内容。高先生则是由段律师事务所的金律师代表。这个共同财产划分的协议最后金律师确认高先生理解协议内容并签了字。但是没过多久,高先生就对所签署的协议内容提出了诸多的意见。
高先生在协议签署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在与陈女士谈不拢解决的方式后,他提诉指控:1)金律师没有依据本法第21F(3)的规定在双方签署协议前,给他提供“独立的法律咨询”(independent legal advice);和2)金律师没有依据本法第21F(5)规定在他签署协议前,向他解释协议签署后会有什么影响及协议的效用。基于上述两点,高先生请求法官判决这两点或其中的一点存在,然后引用第21F(1)宣布该协议无效(void)。
法官最后判决高先生胜诉,宣布双方的协议无效!理由是:1)段律师和陈女士有很好的公与私“关系”,因而有明显的利益冲突。陈女士曾经和段律师讨论过“利益冲突”会浮现出的问题,因此陈女士委託另一位律师代表她;2)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不能各代表一人,但是本法第21F(3)规定协议人双方必须通过“独立的法律咨询”。段律师和金律师曾不止一次地谈到协议双方的协议内容,由于段律师和陈女士公与私的关系,金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已经因利益冲突而不够独立了;和3)在签字前,金律师没有清楚地向高先生解释协议签署的效力和影响是什么。
从这个案例来看,我给律师朋友的建议是:1)“关系”越好的当事人,就越要注意可能的利益冲突,因为一有事发生,当事人肯定会先联系“好友”律师咨询;2)可能的“利益纠纷”金额越大,“利益冲突”就越明显;3)“嗅到”可能的利益纠纷时,就要知道什么时候该“踩剎车”。
从同一个案例,我给华社朋友的建议是:1)你可以和律师搞好“关系”,但要清楚公私的差别;2)必须知道何时退场。
下周我将延续同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签署共同财产协议前应该注意的几件事,从而避免签好的协议被宣布无效。大家如果有时间,不妨也关注我在YouTube上开设的网络频道——“甘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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