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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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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广告
符合移民“担保”条件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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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计划在未来或已经以配偶或伴侣是新西兰的居民作为担保人,来申请永久居民的话,这周的案例就与你息息相关。息息相关不只是因为身份的问题,许多申请人可能已经有了孩子,如果申请被拒绝,家庭成员是否就此必须分开了?申请过程中,移民官是依据移民手册的规定审核每一个申请案,但申请人通常只关注自己与作为担保人的配偶或伴侣关系的真实性,以及担保人是新西兰的居民,而忽略或没想到自己的配偶或伴侣是否符合其它的担保条件。简言之,担保人是配偶或伴侣没错,也具有新西兰的居民身份,但不代表是位符合“担保”条件的配偶或伴侣!移民手册第F2.10.10是关于配偶或伴侣是否符合担保条件的定义,第F2.10.10.a.iii则有关本周案例的核心问题。这个核心问题牵涉到:1)提供担保的配偶或伴侣是否曾经家庭暴力对待过过去的配偶或伴侣;和2)担保人过去的配偶或伴侣是否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名义,申请到了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手册第F2.10.10.a.iii重点谈的不是配偶或伴侣过去的家庭暴力,是否留有刑事案底记录,而是过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否因此取得身份。如果是,那么这位配偶或伴侣就“不符合”(ineligible)担保条件!除此之外,这位“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在移民手册没有修改之前,将是一位“永久都不符合”(permanentbar)担保配偶或伴侣条件的担保人!担保人(也就是申请人的配偶或伴侣)的过去,在现行规定下,可能已经成为了一个双方必须在关系开始前就坦诚告知的问题。
  案例:李女士在新西兰居住了11年,她和老王的伴侣关系已经持续了7年。两人的年纪在60岁至70岁之间,都有稳定的工作,两人的家属也相互走动,他们的伴侣关系是真实和稳定的关系(genuine and stable relationship)。但由于老王的前伴侣过去向家事法院申请了保护令,并获得批准。老王当时认为自己没有犯错,经济条件有限,所以决定对前伴侣的保护令申请,采取不回应的态度处理。老王的前伴侣后来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向移民局提出居民申请,并获得居民身份。
  李女士后来提出居民申请,老王作为担保人。但是移民官依据移民手册第F2.10.10.a.iii规定,认定老王是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配偶,所以驳回李女士的申请。李女士上诉到了移民法庭,移民法庭的法官判定李女士和老王两人的情况,符合“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的要件,因此李女士的申请案是一个特案,交由移民部长来决定是否核准李女士的申请。虽然申请人李女士赢得了移民法庭的官司,但是移民部长最终还是拒绝批准李女士的居民申请!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只要担保人过去的配偶或伴侣曾经是担保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受害人也据此申请到了居民身份,那么依据现行的规定,担保人就将是“永久都不符合”担保配偶或伴侣条件的担保人。即便申请人上诉到移民法庭,寻求司法救济,而且法庭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申请人,但是最后是否特批的裁决权必须由移民部长决定。要避免将来发生此类问题,就要事先搞清楚担保人是否为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配偶或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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