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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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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亲兄妹”也需“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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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兄弟,明算账”这句话想必大家都听说过,因为这周案例的主角是兄妹,我就顺势借用这一说法来说明即便是自己的兄弟姐妹,钱的事,该怎么算,就怎么算;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要碍于兄弟姐妹的关系,就在财务管理问题上不清不楚。然而,从实际经验来看,“亲兄弟(妹),明算账”说归说,真要到了算账的时候,还是会考虑到骨肉之情,谁会想伤害自己的亲人,所以信任的基础已经是存在的。因此,兄弟姐妹之间与财务有关的事,通常不会觉得需要繁琐的法律手续,当然更不会想到会有对簿公堂的一天。
  这周我和大家分享的这个兄妹(包括妹夫)之间有关财务的纠纷,从吸取教训的角度来看,强烈建议大家涉及的财务金额越大,越需要健全繁琐的法律手续,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这里所说的权益,不只是一方,而是双方的权益。因为光是仰赖兄妹的关系,只会让各自的权益模糊不清。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案例事实已被精简,如需要完整案例,请与我联系)。
  Perera先生在北岛有一套房产,他在1991年决定移居澳洲。Perera先生在移居前,指派了他的妹妹和妹夫作为管理他房产的代表(agent)。这个协议是在一个家庭聚会的晚餐上确定的。关于房产管理的条件,当时是口头的协议,没有书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就是Perera先生请他的妹妹和妹夫管理他的房产(收租、维护和缴纳房贷等等),管理费用是租金收入的8%。但是在管理了24年后的2015年,Perera先生注意到了不正常的银行往来账以及房产还负债等等。这账一算,Perera先生认为他损失了90多万元。妹妹和妹夫当然不接受这个指控,最后只能是对簿公堂了。
  Perera先生指控的要点是,虽然他委托妹妹和妹夫代他管理他在新西兰的房产一事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但是这是一个信托关系。如果双方存在信托关系,那妹妹和妹夫就具有受托人的责任。一旦有了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的所作所为就都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从受托人的利益出发。
  妹妹和妹夫的辩护则是双方之间没有信托关系,而是合同关系。如果只是合同关系,那就只有赔偿问题,不存在违反信托责任的问题。除此之外,如果是合同关系,任何2009年9月21日或之前的损失,都已经超越了法律追诉期。如果有任何的赔偿,都只能从2009年9月22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1991年开始计算。
  双方的口头协议到底是不是一个有效的信托关系?法官的判决为“是”。法官的理由如下:1)受托人同意代表委托人执行委托人的利益;和2)委托人当时的情况是不在新西兰,无法自行管理房产,但是受托人却是被信任为可以执行委托人的利益。
  关于妹妹和妹夫主张双方的协议是合同,而不是信托关系,法官的判决否定了这个论述。法官的理由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是双方都同意产生被法律约束的关系,例如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存粹是双方各自利益因素所产生的合同关系。但是过往的案例原则是如果合同是家庭成员之间(例如夫妻或兄妹之间)的协议,那法律假设的前提是双方都不想产生被法律约束的关系。
  因此,法官最后判决妹妹和妹夫必须赔偿Perera先生60多万元外加利息的损失!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我的建议是,最好咨询律师,搞清楚你需要做什么,自己的权益是什么,而不要先“口头”答应成为受托人,避免最后和家人成为对簿公堂的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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