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7项规定:
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3,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7,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该规定的内容还包括:犬只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依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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