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夫妇计划在2015年尾带上儿子移民新西兰,因此他们先到新西兰考察,然后决定以创业移民的方式申请居留。在新西兰考察期间他们结识了开办金融换匯公司的于女士,双方互动良好,而且张氏夫妇还应邀到于女士家中作客,看到了于女士是如何在外匯市场上赚钱的。除此之外,于女士还邀请张氏夫妇到她在中国的办公室和一个高级珠宝展上见面。一回生二回熟后,于女士提出张氏夫妇可以考虑投资她的公司(下称“HD公司”)。于女士提供了一份关于HD公司的说明书,内容有几个重点:1)HD公司在2013年即已经获得新西兰政府许可经营金融业务;2)经营金融交易有相关的金融法律管理;3)如有金融争议,依据法规,争议的部分交由第三方审理和决定;4)HD公司为众多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5)投资回报率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契约到期即退回本金,没有风险。由于于女士能言善道,张氏夫妇遂决定向HD公司投资等值于新币50万元的资金(大约是218万元人民币)。双方同意投资周期为3个月,投资额为等值于新币50万元的资金,也同意HD公司可以从张氏夫妇获得的利润中扣除30%作为服务费。张氏夫妇的设想是短暂投资高回报的金融换匯,没有风险,而且三个月契约到期后就可以领回本金,这可以说是一项鱼与熊掌兼得的投资。张氏夫妇原计划是在2015年尾他们到达新西兰后就可以领回这50万元,作为创业移民的资金,而赚到的钱可以用作开销。但是没想到,于女士在中国因为涉及违反中国相关的金融法规,与其他数名人员一起被检察机关调查并依法处理。张氏夫妇到了新西兰后,发现HD公司在双方签约后没过多久就停止营业了。除了知道于女士还有一套他们曾经去过的房子外,张氏夫妇没有其它的途径可以追讨投入的资金,因为于女士和HD公司已是人去楼空了。
但是张氏夫妇并没有放弃追讨50万元的投资,他们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出了对于女士涉嫌欺诈的指控。由于是张氏夫妇指控于女士欺诈,因此张氏夫妇有举证的义务,而且证据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于女士针对过去和现在的事实进行了误导;2)于女士知道自己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她没有理由相信她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3)于女士意图要张氏夫妇依据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决定;和4)张氏夫妇也的确依据于女士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投资并遭受损失。
从上述案例的陈述中,如果你是法官,可能已经清楚地知道,张氏夫妇对于女士的指控是可以成立的。依据上述四个要件的顺序,法官是这么说的:1)张氏夫妇从新西兰金融管理单位查证的结果是HD公司并没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因此HD公司说明书中关于该公司在2013年即已经获得新西兰政府许可经营金融业务并不正确;2)于女士作为HD公司的唯一董事,没有理由不知道HD公司没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以及张氏夫妇的资金是没有安全保障的;3)于女士的确让张氏夫妇相信了她,并匯给了她50万新元;和4)张氏夫妇的损失除了50万元新币及利息外,由于身份问题,全家还都必须临时转为学生签证,因而缴纳了国际学生的费用。
张氏夫妇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但并不是每一个人在人财两空的情况下都能像张氏夫妇那样幸运地挽回损失。因为于女士还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在新西兰,所以可以用来作为偿还张氏夫妇损失的标的物。在华丽外表、花言巧语和高额利润的诱惑面前,张氏夫妇的案例可以给我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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