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Proceedings Act第39(2)条规定,“离婚”需要双方分居两年才能提出离婚的申请。我在处理许多伴侣关系财产分割时,经常会被问到如果双方都同意“已经”分居两年了,那是不是就可以马上离婚?法律上来说,满两年就能离婚。但是,如果这两年是“伴侣”一起“造假”时,结果会是怎样呢?
案例:王先生和钟女士的婚姻伴侣关系前前后后大约有近4年,双方是在2008年9月分居的。分居时双方谈到办理离婚手续的事,而这事双方的共识是应该速战速决。因此,双方同意把真正分居的日期往前推了些。双方都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一条“绳”飞快地给斩断了。当然,双方的确快速地离了婚。既然要各奔东西,分割共同财产自然是不在话下。双方最有价值的共同财产是一栋房产,剩余的是存在银行里的少许现金和一部车。双方后来都委任了自己的律师,完成了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下称“协议”),走完了签署协议的法定程序,并在2009年8月正式签署了协议。
协议内容的重点是:1)双方是在2007年7月分居的;2)钟女士个人名下的房产是在2007年11月用她父母的钱购买的,因此是她个人的财产,归钟女士所有;3)钟女士向王先生借的一万元已经还清,王先生同意将他的名字从钟女士房产的名下撤出;4)银行贷款由钟女士负担,王先生不再是借款人之一。
王先生事后觉得自己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吃了大亏,所以向法院提诉将他和钟女士的协议搁置(set aside),如果法院不依据关系财产法第21J条将协议搁置,协议的执行就会对王先生造成重大的不公平(serious injustice)。王先生提诉的理由是:1)为了早日离婚,双方在协议里提到的分居时间点是造假的(双方都知道,而且相互配合);2)钟女士名下的房产是在关系期间购买的家居房,并非钟女士的个人财产,因此他有分割一半共同财产的权益;3)他的前律师在签署协议前没有清楚地说明和告知他协议签署后,他就等同于放弃了他对共同财产主张的权利。
法官在审理后判定王先生败诉!败诉的理由是:1)双方都造假,双方的证词都不可信;2)王先生的前律师记录了王先生自己都说他没有对钟女士的房产做出任何贡献,也没有住在里面过;3)王先生不能在事后再从自己的谎言中得到利益,因为法律的出发点是诚实的。如果王先生在协议草拟时的初衷就已经说他没有对钟女士的房产做出任何贡献,也没有住过,那么当初让他签署协议并没有本法第21J条所谓的重大不公平的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你要是和另一方同流合污造假资料,事后你回过头来想再改变已成的事实时,法院是不会陪你玩的。当然,你也不要什么事都怪罪律师,既然你要造假,你肯定也不会和律师说实话。因为,你知道说了实话,就没有律师会协助你依法完成共同财产分居协议的签署。既然决定要和伴侣造假,后果当然是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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