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运输法规(Land Transport Act 1998),警方可以向驾驶人提起以下三种之一的公诉:第一,“不小心”驾驶(第37条第1款),罚则是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停牌(第37条第2款);第二,“鲁莽”的驾驶(第35条第1款),罚则是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或最高3个月的监禁并必须被停牌至少6个月(第35条第2款);第三,危险驾驶(第35条第2款),罚则和鲁莽驾驶一样。本周的主题是关于不小心驾驶,其它两项驾驶的指控,除了法律说明外,我不在这周用案例解释。
所谓“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顾名思义就是一时的疏忽造成了车祸事件。所谓“鲁莽”的驾驶(reckless driving),简单的说就是驾驶人明知有危险性却还是冒著危险去操控机动车所造成的事故。“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大家应该可以从“危险”两字理解到驾驶人操控汽车的方式和速度等等都让人感到危险。
在介绍案例前,我要提醒驾驶人一个简单的概念:车祸的严重性并不等同于驾驶人一定是不小心驾驶或者是鲁莽驾驶,亦或是危险驾驶。肇事程度的严重性不是提起控诉驾驶人的唯一考量,最重要的考量是由驾驶人在操控机动车时,有没有小心和注意遵守道路安全,以及当时整体路面状态和其它因素而定的。
案例:小李因工作的性质经常上夜班,并且也难免会因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喝点儿酒。小李很清楚不能够酒醉驾驶,所以会非常小心地遵循在开车前喝多少酒,以及需要休息多久才能上路的自我规范。有一天晚上,小李和平常一样下了班后,在单位小歇了会后,开上车准备一如既往地从GraftonRoad上高速公路回家休息。但是当天晚上有工程单位在做道路维修,因为维修所以在上高速公路的路口处立了个“禁止进入”的标示,禁止进入的原因不外乎是保护道路工作人员的安全。
但是当晚小李上了高速公路路口前“没有注意”到禁止进入的指示牌而开入了高速公路。一路上很多的工人感到讶异,也感到不安全,因而通知了前方的工作人员务必要将小李的车拦下,同时也报了警。小李的车停下了,警方此时也到了现场。警察在现场闻到酒味,先对小李进行了酒精测试,但是小李并没有超标,此时警察问小李为什么驾驶进入不可以进入的道路,小李说“没有见到”任何标示“禁止进入”的指示牌。警方不采纳小李的解释,对小李提起了“不小心”驾驶的指控,小李不服这个指控而到法院打了这场官司。
很可惜,法院没有采信小李“没有见到”“禁止进入”标示的解释,主要是法官依据当时在场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现场什么地方以及相隔几公尺必须置放指示牌或者是施工警告牌的记录,以及置放的方法完全都是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因而认定小李应是一时疏忽而“不小心”在驾驶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禁止进入”的指示牌,因此判定小李败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所谓“不小心”就是人一时的疏忽所造成的错误,完全没有任何故意去冒险操控机动车的意图或动机。每个不小心驾驶的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驾驶人是不是不小心则取决于驾驶人操作机动车时有没有遵守和注意周遭驾驶环境的相关规定。建议大家在开车时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样才能避免“不小心”驾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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