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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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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共同财产分割之后是否还可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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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伴侣共同财产分割、各奔东西数年后,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当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实申报,隐藏财产,从而追讨的案例。
  说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大家应该都已经知道除非有特殊的因素,法律的原则是伴侣关系期间的财产一人一半。公平吧?我认为公平,因为不能说在家带孩子的主妇就对伴侣关系没有贡献,或是在外挣钱的对伴侣关系就贡献得比较多。毕竟,一个人是盖不了一栋房的,既然需要分工,就不能说打地基的应该少拿些,封顶的就该多拿些。而我从执业的实际经历当中常常听到“他/她没有赚一分钱,凭什么和我分一半!”的说法。如果你还存有这种“谁赚钱,所以谁的贡献较多”的想法,应该要适时地改正了。
  回头看看这周的案例:董先生和董太太伴侣关系持续了十年,育有两名子女。董先生在2009年和董太太分手时,大约70多岁,而董太太则年轻了许多。董氏夫妇分手后,因为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董太太不得不以诉讼的方式处理,而董先生则是以消极的态度应对司法程序,例如他说双方分居时,他已经没有任何的财产了。但是在分居四年后,董先生的哥哥告诉董太太,董先生买了栋价值24.5万的房产。据此,董太太向法院递状,申请将之前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搁置一旁或因有重大不公,修改之前关于财产分割金额的判决。
  这次的诉讼董先生不但参与,而且可谓积极参与,并对他购房的资金来源做出了说明。董先生说他一共拿出来10万现金,其余贷款。其中:1)5万元是他过去工作的退休金;2)4万元来自卖掉的股票;3)7,000元来自他母亲的遗产;和4)现金3,000元。关于5万元是他个人财产的说法,董太太没有反对,反而是接受这个事实。
  但是董先生说,他在共同财产分割协商时没有提到股票,原因是当时股票没有“价值”。法官对董先生的说法不以为然。法官说:董先生过去对待共同财产分割的态度是消极而且不配合的,如果董先生所说股票不值钱的话,那当初提出有股票这个事实,是不会对他不利的。除此之外,法官还说董先生如果提出股票是他的个人财产,那他有举证的义务,但是董先生并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股票卖了后,董先生实际得到了4.7万元,其中4万拿去买房。
  剩余的7,000元董先生说是来自他母亲的遗产,但是他没有能够提出书面证据来证明这7,000元是他母亲的遗产。余额的3,000元董先生说是他的现金存款,也是他个人的财产。而在这次的诉讼当中,董先生在解释现金的来源时,另外被发现他还有一公司,公司的股份大约价值1.8万元。由于董先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这1.8万元是他的个人财产,而公司是在伴侣关系期间开始的,因此法官认定这1.8万元也属于共同财产。
  法官最后认定双方还有7.6万元的共同财产在2009年时没有纳入共同财产的计算当中,董太太可以分得3.8万元。并且,法官认为董先生已经使用这笔钱一段时间了,由于董先生对钱的来源一直交代不清,因此无法断定董先生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了这笔钱。但可以确定董先生至少拥有这笔共同财产达4年之久,因此以年利率12.5%计算的话,利息是1.9万元。法官最后的判决是董先生必须偿还董太太5.7万元。
  这个案例有几点我认为值得大家注意:1)以往的不诚实,肯定会给法官造成负面的印象;2)隐藏的钱财,小心分居了的伴侣哪天会回过头来连本带利地向你追讨;和3)你说是个人财产的话,你就有举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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