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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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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社福保障发与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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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和各位分享的案例对于一般的上班族、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的人,可以明确地说是没有关系的。相反的,如果你在依据社会福利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下称“本法”)领取每周所支付给你的“收入”(名目很多,在此就不多提了),但同时又持续地从第三方处收到经济支援(例如来自父母和银行的借贷),那你就应该继续看下文,避免日后被社福部门查帐,衍生出更多的纠纷。
  这周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怎么解释“收入”(income),因为社会福利的发放不是说你想要就一定有,而是社福部门依据本法第1A条的立法目的执行。简单的说就是本法设计的目的是专注提供给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财务处于困窘状态、需要协助的人。如果你的经济来源总额已经不再需要福利金救济,社福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就和你无关。对于“收入”的解释,本法的定义解释比收入税法(Income Tax)来得宽松许多,目的是避免民众滥用福利。
  案例:福女士从2005年到2010年期间,领取了不同名目的福利金,例如单亲家庭和住房补贴福利等等。但是在福女士和她的伴侣分手后,福女士的伴侣向社福保障相关单位举报福女士一边领取福利,一边买卖房产(先后买卖了三套,自住在第三套里),并收取来自父母提供的经济资助。社福部门调查后发现,福女士在领取福利金期间,有共计18万元来源不明的钱存入了她的帐户。这些收入在经过会计师查验后,分别为福女士不定期地从她母亲那里得到的资助和从银行抵押贷款或使用信用卡开销得到的收入。从会计师的角度来看,福女士的开销远远超过福利金的收入。因此,社福部门认为福女士没有法律依据得到福利救济,需退还给社福部门近10万元。
  福女士和社福部门之间最大的争议是,社福部门认定福女士从母亲那里收到的不定期资助是赠与形式的收入。对于银行抵押贷款或使用信用卡消费所得,社福部门的认定则是对福女士有利的,即因为贷款或持卡消费都是借贷后必须还款,因此不属于本法所定义的收入。关于从母亲那里收到的不定期资助,福女士陈述她的确是不定期地收到钱,但是她也有还钱给母亲,所以不是赠与形式的收入,而是借款,必须在日后还款。
  这场纠纷最后闹到了法院,由法官决定。法官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本法“收入”是否为“赠与”或“借贷”时:1)赠与不需要偿还;借贷是有借有还;2)如果是真实的借贷,在转款时就应有明确的还款“义务”(obligation);没有义务,就不是借贷;2)家人之间的借贷经常不会有明确的还款期限、还款周期和每次还款的金额,但不代表没有还款义务。因此,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其它证据考虑福利金申请人从家人那里得到的借贷是否为真实的借贷,因为借贷和还款的意图在家人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很重要的。从法官的解释来看,还款“义务”和“意图”决定了家人的资助金是“借贷”还是“赠与”,而不是如商业借贷,有合同佐证才是借贷。
  从福女士的个案来看,法官认为福利部门在认定福女士母亲的资助是否为借贷或赠与时,并没有把福女士提供的所有证据纳入判决的分析。例如:1)没有明确地认定福女士在买卖房产后,到底是否清偿了全部或部分的借贷;和2)没有明确地认定福女士“还款”到她和她母亲的共同帐户,之后又取出花费,是属于“还款”还是“存款”。这些关于福女士提出是“还款”的证据,都没有得到福利部门明确的认定,因此判决福利部门败诉。全案发回,要求福利部门依法和依照此次法律关于本法“收入”的解释,重新认定。如果是借贷,就不是收入;如果不是借贷,就是赠与性质的收入。收入越多,申请福利金的权利就越少;收入越少,申请到的福利金就越多,因为本法的目的是帮助面临财务窘况的人。
  这个案例向正在领取福利金,但同时也得到其它财务“资助”的人发出了一个讯息:如果是借贷,那就一定会有还款的义务;没有还款的义务,在本法来看,就是赠与性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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