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的案例是关于一位华裔,为了土地开发的利益,推倒保护树种,后来虽认了罪,但法官还是决定判处被告入监服刑,而不是监外服刑(也就是“社区监禁”community detention或“家庭监禁”home detention)。我选择这个案例有两个原因:一是证明法官量刑是依据个案的情节轻重和过往的案例决定的,而不是依据个人的喜恶;二是新西兰法官判刑时,不存在“判得轻”的问题,而是要符合判刑法的原则。
现在回到案例——被告的公司有块临海的地,但是“无敌海景”因为土地上的新西兰保护树种圣诞树(pohutukawa tree)和罗汉松(totara tree)而被遮挡住了,“无敌”海景成了“潜在”海景,土地的价值自然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被告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一共毁坏了六棵新西兰圣诞树和一棵罗汉松,因而违反了《环境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下称“本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这两项条款说的是,如果违反当地市政府的行政大区(regional)或行政区(district)规定,最高刑责是自然人可判处不超过有期徒刑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30万的罚金;非自然人违法,最高罚金不超过60万元。为了避免并警告被告不要持续地违法,市府相关单位的执法人员还来到被告的土地上进行了不少于20次的检查,并且多次告诉被告停止把已经长在土地上的保护树推倒。警告发出后,被告也曾申请许可以便推倒保护树,但市府还没有决定是否批准。2014年6月,在一场大风暴雨过后,被告请了一位挖土机的操作手到场。由于挖土机操作手是位聋哑人,被告在操作手到场后,就引领他来到保护树的所在位置,用手势告诉他把保护树推倒。但是被告的行为被邻居发现了,邻居立即通报了市府,市府的执法人员很快赶到现场,目击了被告正在监控操作手试图把一棵新西兰圣诞树给推倒。被告告诉执法人员,他要弄倒这些树是因为在大风暴中,这些树遭到了损坏,因而有安全隐患。市府执法部门没有接受被告的说法,并对他提出刑事指控。
法官在衡量了以下几点后,判决被告必须入监服刑两个月零两周,而且不得监外服刑:1)被告曾多次被市府的执法人员警告过不要继续违法;2)被告知道需要获得许可才能推倒树,而且已经申请但还没有得到许可,可谓明知故犯,意图挑战法律;3)这些树对所在地的环保有著相当大的作用,损坏了树,是对环境无法挽回的破坏;4)这些保护树有的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5)七棵树中有三棵被严重毁坏,其余四棵的存活几率也不被看好,因为造成了长期性的损坏。这七棵树等于是已经被判了死刑,只是什么时候死亡而已;6)被告在司法程序进行当中,持续地找各种方式进行拖延,并且是在法官即将要做检辩双方的结案陈词时才认罪;7)被告提出了1万到1.5万的赔偿金,还要一年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和8)被告违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的土地交易差价。
看到这里,你是否会想:不过就是几棵树嘛,有必要把被告关起来吗?被告只不过是在既得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做出了选择而已,他不杀人,不放火,树被推倒了,再种不就行了,何必要判被告入狱呢?其实你这么想是因为推倒的是树,不是人。但是从法律的层面来看,被告蓄意损毁七棵保护树的行为,是在蓄意挑战法律的威严,如果轻轻带过,对吗?因此,当被告不服入监服刑的判决提出上诉时,上诉法院法官们的判决结语是:“我们认为更长一点儿的刑期也会是合理的!”
你还觉得新西兰的司法制度不够严厉吗?如果乱砍树都要坐牢,那其它的犯罪依据情节的轻重,应该也逃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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