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託,特别是家庭信託,我们和大家已经讨论过多次。信託里必须设置权力,并且写明,谁拥有这些权力。信託的权力有两种,它们是,增补和罢免信託人的权力,以及增补和罢免受益人的权力。我们向大家匯报过,两年前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信託里的权力和婚姻共同财产之间,建立了联系。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一方在信託里拥有的权力,可以等同为财产,这个财产可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今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近距离的审视一下信託里权力的特质,以及它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看一个近期的高等法院的案例:在这个案例里,老两口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这些子女都已成年,并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老两口经营海上青口养殖生意多年,生意颇具规模。数年前,在会计师的帮助下,老两口和儿子成立了家庭信託,这个信託具有下列内容:设立人是会计师行的一个秘书;信託人是老两口加儿子;受益人是老两口,儿子以及和儿子相关联的人,例如儿子的妻子和子女等等;儿子一人握有增补和罢免信託人的权力,以及罢免任何受益人的权力。
老两口和儿子都把养殖青口的设备过户到信託里;老两口免除了信託欠老两口的债务;但是儿子没有免除信託欠他的债务;这个信託实际上拥有了维护和收获青口的资产。
在这个信託成立的同时,老两口以及他们的儿子和两个女儿又成立另一个信託。和第一个信託不同,他们把青口生意本身放在了这第二个信託里。在具体运作中,第一个信託给第二个信託提供维护和收获的服务。之后,第一个信託成立一个有限公司,用这个公司向第二个信託提供服务。
又在数年之后,老两口提出要出售青口生意(第二个信託拥有),他们儿子的反应非常强烈。除了其它一些动作外,他根据自己在第一个信託里拥有的权力,做了下列各项:把他的父母亲从信託受益人里除名;增加了两个新的信託人,一个是律师,还有一个是会计师。
老两口和儿子对簿公堂,他们提出的诉求包括请求法院宣布,他们受益人资格被除名和增加的信託人都不合法,都予以作废。
于是,法官要对此做出判决,儿子在信託拥有的权力到底是信託权力,还是非信託权力。如果是信託权力,那么在行驶权力的时候,要从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出发,为受益人争取最佳利益。
如果是非信託权力(或又称个人权力),那么权力拥有人可以随意发挥,不需有任何顾及。如果是信託权力,那么权力拥有人在用权的时候,是否触犯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要确认是否是信託权力,这是一个全方位的调查分析,一般包含下面各项:谁设立的信託?设立人的初衷是什么?
权力拥有人应该怎样体现或贯彻设立人的初衷?(这两条在本案中没有意义。信託的设立人是会计师的秘书,和老两口的家庭没有任何关系);信託的相关人士都有那些期待或相互的期待?
一般来说,增补和罢免信託人会影响到全体受益人的利益,这个权力一般是信託权力。增补和罢免受益人只是受益人之间的取舍,一般不是信託权力;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权力的行驶是否不合情合理?
本案有那些特别的地方或情节?
本案的结论是,儿子将父母亲从受益人里除名一事不合法,法院下令立即恢复父母亲的受益人资格。但是,儿子增加的两个信託人一事合情合理,并且有助于信託的管理。法官没有下令解散信託。法官坦诚,老两口和儿子之间的矛盾似乎已经是无法调和,即便有了法院的判决,信託很可能也无法继续下去,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和解,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结束纷争。
在上述案例里,法官多次提到,本案的根源是信託纲领的条款有问题,在成立信託的时候,老两口,以及所有相关人士,都没有得到合适的专业意见。在这里,法官应该指的是,信託是由会计师帮助成立的,没有律师的参与。
从本案的情节,我们能看出,如果您要成立信託,信託里的权力事项要慎重考虑。如果您已经成立了信託,并且您拥有信託里的权力,在行驶权力的时候,您要注意权力的性质和分寸。如果别人行驶了权力,影响到了您的利益,您应该考虑,对方是否在滥用权力。
来源-FocusLaw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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