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Sheng Sun的家里和他经营的保健品店里搜出了96罐500克装及166罐1公斤装的被盗蜂蜜。Sheng Sun承认这些蜂蜜是自己花1.5万新元,从一个名叫“Gary”的男子手中,以“无法拒绝的诱人价格”现金买入。警方因此指控Sheng Sun收取赃物。被告的辩护律师称,被告对蜂蜜是赃物一事毫不知情。
被告坚持打辩护官司,但是本月26号法官依旧对被告定罪,判处罚款1.75万新元。其中的1.5万元用于偿还失主的损失,剩余的2,500元则是本案的罚款。
我关注此案基于两个原因:1)什么叫做“收取赃物”?2)“不知道”自己收到的是赃物,也会犯收取赃物罪吗?
首先,警方指控被告收取赃物,依据的是刑法第246条。什么东西属于赃物,刑法并没有解释,也没有界定,只说是物件(property)。简单的说就是任何物件都可能成为赃物。如果你知道收取的物件是“偷”来的,那收取赃物这条指控就已经可以成立了。
但如果你说“你不知道”收取的物件是否是“偷”来的赃物,那刑法第246条收取赃物的指控有可能会成立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刑法第246条规定,不管物件是否是偷来或以其它不法方式取得的,被告还是“睁一眼、闭一眼”(reckless)地取得赃物的话,就是“收取赃物”。回头看看本案被告为什么会被判处收取赃物罪名成立?1)被告是位生意人,而且也卖麦卢卡蜂蜜;2)被告承认他购买这些蜂蜜是因为Gary给出了一个他“无法拒绝的诱人价格”;和3)被告在2017年6月8日向Gary支付了1.5万元的现金后,取得了这批蜂蜜。
一位生意人,自己也在卖同类的商品,怎么会不知道市场进价的行情?!如果支付给Gary1.5万元是因为Gary给出了一个“无法拒绝的诱人价格”,那被告就已经是在“睁一眼、闭一眼”地取得了被盗蜂蜜这个赃物。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参与了盗窃,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市场短缺的货,Gary给出低于市场的进价时,买家此时都应该会怀疑这物件是怎么取得的,更不用说和Gary还是现金交易,这些其实都可以证明被告接受这“无法拒绝的诱人价格”时,是“睁一眼、闭一眼”地取得了被盗蜂蜜。因此法官判决警方指控被告收取赃物的罪名成立,我看不出有争议之处。
既然是有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收取赃物的刑责依据刑法第247条有三个:1)赃物价值低于500元,有期徒刑不超过三个月;2)赃物价值超过500元但不超过1000元时,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3)赃物价值超过1000元,有期徒刑不超过七年。被告收取赃物的价值超过了1000元,至于被告实际掌控的数量是多少,被告和警方之间是有争议的。因为警方只在被告的货品架上搜查到部分而不是全部被盗蜂蜜。但是法官还是依据判刑法第32条第一款并按照被告所说的他支付了1.5万元现金给Gary作为量刑的依据,责令被告需支付失主1.5万元作为赔偿金额。除此之外,法官再依据判刑法第39条对被告处以2,500元的罚款。法官没有判处被告入狱服刑,原因应该是:1)这是被告第一次被定罪收取赃物;2)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参与了盗窃;和3)被告和Gary的交易可能只是机缘巧合造成的,而不是有计划的。本案的犯罪情节虽然严重,但没有达到需要监禁的地步。对被告而言,支付了1.5万元给Gary,现在又被定罪收取赃物,必须赔偿失主1.5万元的损失,再加上2500元的罚金,这一来一往,一共开销了3.25万元。
生活中我们可能都有机会碰到有人要“低价”卖给你物件,如果你知道卖给你的价钱远低于市场的行情或没有清楚的证据显示该物件来源是合法的话,你可能就需要注意自己会不会因为“睁一眼、闭一眼”的交易而成了收取赃物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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