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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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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家暴案件的刑事指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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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话题不谈实际的案例,而谈谈我对华人在遇到家庭暴力的刑事指控后,对案子如何处理的看法。
  首先,为什么要再次讨论和家暴有关的话题?很简单,最近家暴案件的发生,让我自己都不得不说有上升的趋势,而且集中在一个地区。是什么原因导致家暴案件的突然上升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华人面临有关家暴的刑事指控有日趋严重的态势。例如,过去许多华人面临的可能只是最高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指控,但是近期则是上升到了最高不超过14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指控。3年和14年在刑法上是个什么概念?从刑责上来看,比14年有期徒刑更为严重的刑事指控(除了性侵外)就是凶杀或过失致死的指控了,因为这类犯罪如果指控成立,法官可判当事人终生监禁(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life)。从刑责的角度看,不超过14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指控绝对是一个严重的指控。
  刑法里有许多指控都是最高不超过14年有期徒刑的指控,除了“意图重伤害”(wounding with intent)外,还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unlawful detention)等等。这两项与家暴有关的指控近期发生多起,而且一个比一个严重。从肢体冲突,到持续性地掐对方的脖子致其无法呼吸,拿刀这里划一下、那里划一下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值得我在此提醒大家,要不断地提示自己,遇到不开心的事时,一定要沉得住气。如果担心自己沉不住气,就离开现场,以避免一发不可收拾、事后懊悔的悲剧发生。
  在谈到文化问题前,我先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个人的自主权在新西兰司法制度里是个什么概念。有位法官这样说:“自主权是很重要的,而侵犯个人的自主权将通过刑事法严肃处理”。我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一词其实是把刑法第209条简单化了,因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面还需要再加上一句“其意图是拘禁或羁押”受害人。从我的实务经验来看,只要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检方要证明“其意图是拘禁或羁押”其实并不困难。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和伴侣上了车,锁了门,没多久你和伴侣开始在车上吵架。但是车开到一半后,你的伴侣不想和你吵了,然后告诉你“靠边,让我下车”,但是你不理她,也不管她继续这样要求你时,你可能已经是非法限制了伴侣的人身自由,而且意图是要将她拘禁在车内,不让她下车。如果刑法第209条指控成立,虽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和目的都很重要,但是需要面临最高不超过14年有期徒刑的指控时,理智已经帮不了你了。不要忘了“侵犯个人的自主权将通过刑事法严肃处理”!因此,建议大家务必尊重对方行动自由的权利,不要认为你控制他人是有原因的,就可以合理化。因为面临刑事指控时,原因只是个背景,刑法则是看指控是否成立,成立后就会“严肃处理”。
  文化方面面临的问题是,华人在新西兰因为家暴被刑事指控后,开始都会想做一件事:和“举报人”达成和解,让案子尽快结案!为什么会想到和解?原因是在中国,如果发生家暴,亲友都会劝说夫妻床头吵、床尾和,然后再来个家丑不外扬,基本上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不就请街道办事处出面调解一下,然后回家继续一起过日子。整起案件从不被认为是一件严重的“刑事”指控,而更像是“民事”纠纷,钱就可以解决。除此之外,在新西兰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当被告或第三人在被授意下和举报人“接触”,谈论举报人应该如何“翻供”或“不出庭作证”等等时,被告或第三人都有可能面临影响/妨碍司法或教唆证人的刑事指控。这类指控的刑责是最高不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从过往的判例分析,法官对这类行为从不手软,因为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绝对不容许被破坏的。
  华人移民多了,不同类型的刑事指控也会相应增加,了解新西兰的司法制度和入乡随俗就成为很重要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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