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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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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先驱文化
一起父子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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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社会纠纷不断,纠纷的种类和对象也千差万别。一般情况下纠纷都是和外人有关,父子间纠纷并对簿公堂的,还真不多。如果发生,也算是个新闻了,而这周的英文先驱报就报道了这样一个条新闻。
  这周的案例就源于英文先驱报的这则有关父子间纠纷的报道,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笔从原告(下称“父亲”)帐上转到被告(下称“儿子”)名下的股票交易帐户上的170万新币的现金,是属于父亲“赠与”
  给儿子购买股票的,还是父亲和儿子协商后,儿子同意作为股票的“掛名所有人”(nomiee owner of shares)。如果是“赠与”,那泼出去的水是收不回来的了;如果只是掛名,那就有信託关系的存在,利益还是归属匯款人,而且匯款人有权利随时终止信託关系,要求掛名人把钱款全数退回给匯款人。
  与钱有关的案例通常都比较复杂,这里我把该案例的事实简明扼要地列出:1)在2009年初,父亲提出由儿子开立个股票账户供自己使用,儿子则作为其股票的掛名所有人,以方便父亲在澳洲居住时可以操作。父亲并且告诉儿子他死后,这些钱或股票“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就会成为儿子的;2)儿子授权父亲在自己名下的股票帐户上操作股票买卖,买卖钱款直接存入或从股票帐户上支出;3)由于儿子的母亲过世前留有遗嘱如何分配财产,当儿子发现父亲把他自己和母亲的家居房作为抵押品向外借贷后,儿子对父亲的财务管理方式开始感到不安,遂取消了授予父亲操作其股票帐户的权利,目的是避免父亲“把他帐号”内的资金随意挪用。于是,父亲就将儿子告上法庭;4)父亲已经96岁,精神很好,反应也快,没有证据显示父亲有失忆或健康问题;5)父亲在庭审时呈现出了听力有问题的举动,但是做完证后,不戴耳机一样可以听到律师的问话等;6)父亲造假了一份关于信託基金转帐的文件;7)父亲的贷款申请书内容不实;8)父亲在申请法律援助与自己的律师书信往来时,清楚地说明自己没有任何动产或不动产(父亲其实有其它的动产和不动产);9)父亲在给儿子的文书中提到股票帐户的钱时,对儿子说的是“你的钱”;和10)父亲曾经告诉儿子他的钱“生不带来,死不带走”。
  法官在衡量了父亲和儿子的证词后,判决儿子胜诉。原因如下:1)法官认为170万元是父亲赠与给儿子,因为父亲是自愿地把钱转给儿子,而且只请儿子授权他操作股票买卖;2)儿子同意也依约开立了一个股票交易帐户,因此父亲赠与儿子170万元的意图是明确的;3)儿子愿意接受赠与,因为儿子开立了股票帐户;和4)父亲的确把170万的现金无条件地转给了儿子。除此之外,法官判决父亲作为原告,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和儿子之间在他转款之前签有“协议”以明确这笔钱的属性。例如,这170万元是借贷不是赠与,或者这笔钱是由儿子作为信託管理人代父亲持有,但是利益依旧归属父亲。
  从这个案例的事实依据和法官的判决来看,我认为有三点值得大家注意,也是应该从中吸取的经验教训:1)亲属之间转账钱款必须事前说明该钱款的属性。例如,钱是给你的,还是匯到你的名下,由你代我管理,但是“利益”还是归我。简单的说就是,“表面上是在你的名下,但还是我说了算”。2)金额越大或当事人年纪越大,就越需要在转款之前有文书说明/约定该钱款的属性,以避免日后纠纷。3)“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纠纷上了法庭后,过去许多不为人知的事就有可能成为伤害自己的证词。案例里的父亲因为年纪大了,虽然法官认为父亲的反应还是很快,但是证词前后不一(申请法律援助时说自己没有资产,庭审时又说170万元不是赠与,是属于他个人的)。这些都值得大家注意,以避免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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