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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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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要“钱”还是要“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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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案例无论对华人还是洋人来说,都算得上是个特殊的案例。
  案例是关于原告陪伴了伴侣(下称“过世伴侣”)27载,伴侣过世后的遗嘱是把她的“骨灰”留给了原告,其它的资产留给了自己的弟弟!过世伴侣把自己的骨灰留给原告,是“不想自己的骨灰被随意地挥洒,所以把她最宝贵的自己留给了原告(虽然是在盒子里)”。过世伴侣还请原告保存好“她”并且告诉原告她爱他,也不想离开他。
  27年不是昙花一现的光阴,但是当你的伴侣遗留给你的是她的“骨灰”时,你会有什么反应?如果你的反应是气愤或感到背弃,我认为都是正常的。因为案例的原告也对过世伴侣遗产处理的方式不服,所以对过世伴侣遗产的管理人依据家庭保护法(Family Protection Act)第四条第一款提起诉讼,具体要求过世伴侣的遗产管理人必须给原告提供经济上妥善的赡养和支持(proper maintenance and support)。我这周案例的焦点不是在提供给原告经济上妥善的赡养和支持这个问题上,而是在“伴侣”关系的认定上。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如果法官判决原告和过世伴侣在其过世前有伴侣关系,那原告原则上是有可能得到经济上妥善的赡养和支持的。
  原告主张:原告和过世伴侣在一起有27年了,但在认识过世伴侣后的18个月左右,过世伴侣因为隐疾就开始必须依赖轮椅行动了。虽然双方曾经考虑过一起买房,但是由于双方在生活行动上的不同需求,还是选择分开来住各自的房子。虽然是分开居住,但是原告在下班后和周末都会到过世伴侣的家中担负起另一半的责任和义务,两人除了有亲密关系外,原告每晚会陪伴过世伴侣直到她睡著,做了家里清洁后才走。除此之外,原告也是过世伴侣唯一授权可以代表她决定医疗方面事项的人,而过世伴侣也是原告病危时的被通知人。原告曾经提议和过世伴侣结婚,虽然过世伴侣没有同意,但是同意原告给她买戒指,而过世伴侣过身时也戴著那枚戒指。当然,过世伴侣走后,还把她自己的骨灰留给了原告,希望长期陪伴原告。
  过世伴侣的弟弟主张:原告和过世伴侣没有伴侣关系事实的证据,因为他的姐姐生前称呼原告是“朋友”,这个称呼也反映在医疗和法律授权文书中。过世伴侣也称呼自己是“单身”,而且在遗产管理人询问时明确说明原告是她的男闺蜜,没说原告是她的伴侣。除此之外,原告在他的遗嘱内也没有提到要把自己的遗产分配给过世伴侣。因此,过世的姐姐没有如伴侣般地和原告生活在一起。
  法官在作出判决前还聆听了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人的证词,最后判决原告胜诉。法官的理由如下:1)伴侣关系的认定是依据共同财产关系法第2D条的原则而定,但是每个关系因情况和生活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必须依据个案而定;2)原告和过世伴侣在一起了27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27年是一段很漫长的时光;3)过世伴侣的家属在过世伴侣的追悼会上也是称呼原告为过世伴侣的“伴侣”,而不是“朋友”,这代表原告和过世伴侣在第三人眼中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和4)过世伴侣过世时,她手上还戴著原告买给她的戒指。
  法官在判定原告和过世伴侣有27年的伴侣关系后,又命令过世伴侣的遗产管理人必须从遗产中拨出30万给原告。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是这么说的:1)过世伴侣有违反道德义务(moral duty),因为原告和过世伴侣相处27年后,只留了她的骨灰给原告;2)原告的年龄大概只能继续工作三年,然后就要退休了;3)原告把多数的时间放在过世伴侣身上,自己的生意后来也因为没有赚钱而必须结束;和4)过世伴侣的意愿还是必须尊重的,因此平衡过世伴侣如何分配遗产的意愿后,决定拨出30万给原告作为过世伴侣提供给原告经济上妥善的赡养和支持的义务。
  27年的光阴只换来一盒“骨灰”,你认为这是对原告的爱还是你有其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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