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我们来看看“临时赡养费”(interim maintenance)的问题。什么是“临时赡养费”?依据《家事诉讼法》(下称”本法”)第82条的规定,临时赡养费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在法院对诉讼双方的争议还未有定论前,让申请人在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能支付合理的开销。这里有两点大家先要注意:1)所谓诉讼没有结束,指的不一定是赡养费的争议,还有可能是关于伴侣分居后共同财产或孩子抚养费等的争议。2)本法第82条没有明确地规定衡量临时赡养费“多少”才算是足够的标准,因此这是一个由法官自行裁决的条款。当然,这不代表法官可以违背上级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例时所衍生出来的原则,尤其是申请人能够提出“合理的需求”(reasonable needs)的证据时。什么是“合理的需求”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依据个案由法官来判断其“需求”是否“合理”。
这些案例衍生出的原则是:1)法官要考量申请人合理的需求和申请人自行满足合理需求的可能性;2)如果申请人无法自己满足合理的需求,法官还需要考量赡养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以满足申请人合理的日常开销需求;和3)法官应该在考量个案诉讼当事人整体的环境背景后,再决定是否命令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关系持续了30年,两人的孩子都已成年,但两人还是分居了。而在分居后的第二年李女士(下称”申请人”)提出了临时赡养费的申请,请求法官命令王先生(下称”赡养人”)补足申请人每月开销约5600元的不足部分。在分居的初期,申请人把和赡养人之间的现金存款对半分了,申请人还把昂贵的车换成了较便宜的车,之间的差额留作生活费,一共获得约16万的现金。申请人和赡养人分居后有一阵子没有工作,面临著入不敷出的问题,最后还是需要提出临时赡养费的申请。申请人提出临时赡养费时,她每年的薪资收入大约是6.1万元,但是没有了现金积蓄,开销又和过去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她需要赡养人补足她无法支付的生活上的合理开销。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赡养人反对,认为:1)在分居后的第二年才提出申请,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支持申请人的申请理由;2)申请人目前和新的伴侣发生了实质性的伴侣关系,因此申请人的新伴侣已经对申请人的合理需求提供了帮助。
法官审理的第一件事就是考量申请人提出的合理需求是什么。本案法官裁决申请人要求每周50元的保姆费、每周200元的娱乐费和每周207元的旅游费都是关于申请人个人的需求,不属于合理的需求,因此剔除。但是两人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诉讼费用和会计费用等,属于合理的费用,可以计算在内。法官最后的结算是申请人每月还需要大约2500元的赡养费,才能满足她每个月的合理需求。
那么赡养人有没有能力支付临时赡养费?这部分法官不需要决定,因为赡养人对自己的经济能力没有提出异议。法官最后裁决赡养人需要支付六个月的临时赡养费,理由是:1)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已经开始了新的伴侣关系。申请人和新的朋友有亲密关系,但是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和她的朋友分享所得,或者决定要共同如伴侣一般地生活在一起。2)申请人现在尽可能地每周工作32小时,未来申请人和赡养人之间共同财产分割会是什么结果,与临时赡养费的申请无关。
法官可以依据本法第82条,自行裁决什么“需求”才算“合理”。从这个案例来看,只要不是游山玩水或享受型的需求,即便专业人士的费用,都可能会被认定是“合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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