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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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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街头偷拍是否违法?
 作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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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在街头、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偷拍有趣的、温情的、甜蜜的、尴尬的时刻是我的爱好之一。不仅在街头偷拍,我还会把自己喜欢的偷拍照片发在朋友圈里面,和朋友们分享。
  不止一个朋友给我留言或发私信,提醒我偷拍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街头偷拍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是不是涉嫌违法呢?
  关于这个问题,还真不吹牛,几年之前我已经深入学习、研究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家观点,并对此做出了自己的总结。
  偷拍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有基本的原则可以参考:
  在公共场所、公共视野,非商业用途,主观上没有侮辱、扭曲、贬低被拍摄者的人格或形象,偷拍是合法行为,不违法。
  这里有几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讲清楚:
  1公共场所。这个容易理解,街道、车站、机场、码头、公园等只要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地方,都属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场所相对应的是私人场所,比如饭店、宾馆、工厂、商店以及自己家的院子、房子等。在公共场所,除非有特殊规定禁止拍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拍摄,不需要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或许可。在私人场所,可不可以拍摄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如果业主禁止拍摄,则不可以拍摄,偷怕涉嫌侵犯业主的权利。
  2公共视野。简单地说,就是正常情况下大家肉眼都能看到的场景或人物就是公共视野。如果你站在街头,周边你所能看到的所有人物、场景都是公共视野。和公共视野相对应的是非公共视野。比如,如果摄影师趴在别人家的窗口、门缝往房间里面看,或者趴在别人家的墙头往院子里面看,那就不是公共视野。如果摄影师站在路边,没趴窗户没趴墙,肉眼就能看到的院子里或者房屋里面的情景,属于公共视野。
  3非商业用途。也就是不用来牟利、赚钱。
  4没有主观恶意。摄影师主观上没有故意侮辱、扭曲、贬低被拍摄者的人格或形象。
  实际案例:
  文章约会姚笛,被狗仔队偷拍。因为是在公共场所、公共视野拍摄,且并且文章和姚笛都是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新闻知情权。因此,尽管文章和姚笛都很生气,摄影师并没有因为偷拍他们两位而承担任何责任。
  同样,李小璐出轨被偷拍,也和文章、姚笛的案例类似,都是在街头被偷拍,属于公共场所、公共视野,摄影师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有争议的是王菲和谢霆锋幽会被偷拍、林丹偷吃被偷拍。在这两个案例中,王菲和谢霆锋是在自己家的室内幽会,林丹是在酒店里面偷吃,这两个场所都不是公共场所。同时,摄影师使用了长焦镜头,相当于趴在王菲家的窗户、林丹居住的酒店窗户的效果,都不属于公共视野。在我看来,在这两个案例中,摄影师似乎侵犯了王菲和谢霆锋、林丹的隐私权。当然,因为他们三位都是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要让渡于公众知情权,摄影师可以拿这个理由进行抗辩。事实上,尽管王菲、谢霆锋、林丹这三位明星都很生气,但都没有诉诸于法律,去追究摄影师的责任。这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非公共场所、非公共视野进行偷拍,并不违法。
  不过我建议对偷拍有兴趣的朋友还是需要谨慎一点,选择在公共场所、公共视野偷拍,不要拍摄他人室内的情景,更不要拍摄别人裙子内的风光。

  参考资料:
  张鹏,《浅议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杨慧臻,《公共场所是否有隐私?——对情侣地铁偷拍事件的思考》
  林婷婷,《公共场所中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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