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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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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先驱社会
“实际”居民还是“游客”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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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二(15号),英文先驱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妈妈是永久居民,她四岁孩子却被拒签,力斗移民局”的报道。该报道吸引了我的注意,因为此地有不少年轻的华人,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就返回中国,然后在中国成家立业。直到有一天,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后,才发现自己的孩子要以“居民”身份回到新西兰,短期内已是不可能的事了。
  刚看到英文先驱报的报道时,我的反应是:“这个决定对吗?”为此我还特地与一位华人持牌移民顾问讨论了这篇报道。在讨论当中,我确认了移民局是依据指导守则的第F5.1条“孩子”(17岁或以下)申请依靠父母(其中有一位是居民即可)。移民局拒绝孩子(下称“申请人”)的申请,是依据指导守则第F5.5.5条关于“合法和永久在新西兰”的定义执行的。这个定义解释“合法和永久在新西兰”必须是“实际住在”(actually residing)新西兰的永久居民或公民。但什么才是“实际住在”新西兰?这是个法律问题,我们先说说案例,再看衍生出的原则是什么,最后再来看类似情况的申请人被拒签是否合理。
  首先说明我选择的案例主要和华人有关,但不代表其它种族没有类似的案例。至于案例的事实依据,其实都是大同小异,可以总结为申请人的父母在年轻时拿到了永久居民身份后就“回归”祖国了,成家立业前后,虽然“偶而”会回到新西兰走马观花地看看风景,但最终回去的家却是在中国。有的申请人父母在新西兰有房产,但因为人不在新西兰,因此将房产出租。这类申请人的父母,除了入境不需要申请旅游签证外,实质上是属于到此一游的“游客”还是“实际住在”此地的“永久居民”就是争议所在。这个争议的重要性在于,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是“实际住在”新西兰的永久居民,那申请人就能因为父母有居民身份而得到居民身份。在案例中,申请人的父母质疑移民局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并不正确,因为移民官只注重“过去”,而没有把申请人父母“现行和未来的意图”(present and future intention)纳入考虑。
  法官同意注重“过去”是不正确的,但是关于“现行和未来的意图”,法官表示,“虽然申请人的居住意图不能构成其实际居住地,但是其代表人(申请人的父母)声称,焦点应该集中在目前的情况,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居住地’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虽然申请人的父母在这个国家有合法居住权,但是这种状况不是在他/她刚刚入境或入境不久后就形成的,而是要根据这个案子本身的情况来决定的一个事实问题。”也就是说,申请人的父母要满足他们其中一位是“实际住在”此地的“永久居民”这个要件,就必须说服移民局他们其中一位主要生活在新西兰。一个关键指标就是申请人父母之一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长短。除此之外,实际的居民也需要在此地建立自己的生活。如果只是走马观花、如同“游客”般到新西兰玩几天或几周就返回中国居住,那就不能说申请人的父母是“实际住在”新西兰的永久居民。
  那么拒签合理吗?我认为合理,而且公平。原因是申请人的父母实际上是在“脚踏两只船”,以便左右逢源(一手持中国护照,享有国内的便利,同时保留著居民身份,使自己和下一代也享有新西兰免费的教育和医疗福利)。
  从英文先驱报的这篇报道看问题,我支持移民局这个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决定。原因是:1)“脚踏两只船”是申请人父母的选择,申请人还小,没有选择的权利;2)申请人长大以后,是否愿意把新西兰作为居住地,应该由申请人自己决定,移民局指导守则第V3.20条准许申请人合法地申请旅游签证和父母在新西兰停留两年;和3)如果申请人和其父母都可以“脚踏两只船”,那再多的资源也不太可能满足这些走马观花的“游客”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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