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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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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再议“父母的钱,是借贷不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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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内容是在重复我于2017年3月24日发表的一篇关于“父母的钱,是借贷不是赠与”的案例分析。为什么要重复?原因是去年我在看到这个案例时,只知道它对华社很有意义,因为事关中国情和中国人的纠纷。但是我没想到这个案例现在已经成为律师界一个带有指标性的案例,许多律师正在积极地分析和讨论由这个案例所衍生出的原则。但是除了原则外,我认为大家更应该注意到的是法官是否已经开始对中国文化有所了解?
  因此,这周我特地请了法庭的专业翻译把这个案例的判决书翻译成中文,再通过我们的“智博法庭事务”公众平台和这周的案例分析一起发布。由于报纸的版面有限,判决书就不在此发布。如果你有兴趣,可关注我们的公众平台进行阅读,但有两点请注意:1)案例的内容以英文版本为标准,中文版本只是翻译,帮助大家了解。如果你对法官的解读存疑,一定要阅读英文版本并咨询你的律师。2)这个案例引用了中国文化专家的证词,并且法官还说“专家的证词”使他能够确认女方父母匯钱给女儿时,并没有放弃自己对这笔匯款主张的权利,因此这笔匯款是借贷,不是赠与。
  之前的案例分析中,我给当事人使用了化名,涉案金额也稍作修改,但主要内容不变:牡丹(即原告)在2000年左右来到新西兰读书,之后在2007年与大明(即被告)结婚,婚后不久即怀了孕。牡丹和大明在2008年买了一栋价值45万的房产,其中大约5万来自于牡丹和大明的积蓄,又向银行借贷约4万,剩余的36万来自于牡丹的父母。牡丹和大明在婚后的第四年分居了,两人对于房产出售后剩余的钱必须一人一半分割的原则,没有异议,但争议的焦点是,来自牡丹父母的36万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如果是赠与,那牡丹和大明就得对分;如果是借贷,这36万就必须偿还给牡丹的父母。也就是说,如果大明胜诉,大明就可以分得18万,等于牡丹少拿18万。
  法官判决牡丹胜诉的理由是:1)牡丹是她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得知她怀孕后,也就认定新西兰会是牡丹的家了。因此,牡丹的父母也准备移民到此。由此可以推断,牡丹的父母移民到新西兰时,会需要一个住所;2)牡丹的父母在国内有积蓄,而匯到新西兰的36万,就是他们的积蓄;3)牡丹的父母协助牡丹和大明买房是很明确的,尤其当时牡丹已经怀孕、准备生产了;4)虽然大明说是赠与,但是牡丹的父母没有说过36万是赠与;5)法官采纳了牡丹这一部分的证词,即父母告诉过她,36万是借贷;6)法官认为牡丹的父母不会把这么一大笔的积蓄,在没有仔细考虑用途后就拿出去;7)法官对牡丹在庭讯时,提出了一份“未签名”的债务证明,感到不安。因为这份未签名的文件没有明确地记录当时的状况,如果从负面考虑,这份文件有造假的可能;8)法官虽然对牡丹提出的文件怀疑甚多,但是并没有完全否决牡丹当时有和父母讨论过36万的性质是借贷的过程;9)法官认为36万是无利息地借贷给牡丹和大明买房的,牡丹父母当时的意图并不是赠与。
  法官虽然说了这么多的理由,但是我认为让牡丹胜诉最重要的理由是,牡丹的父母怎么可能会把自己退休后的所有积蓄通通都“赠与”给了女儿,而不考虑自己可能会成为没有任何积蓄的老人?但是让我感到不安之处是,事前可以做的不做,却要“事后”才追认匯款的属性,是否会让人有太多质疑的空间?
  几点值得重复提醒大家注意的地方:1)不要提出和事实不符的证据,这只会让法官不采纳你的证词,甚至导致败诉;2)将来类似的纠纷,法官是不是也会有同样的看法,判定父母的钱不会是“赠与”,而是“借贷”,值得继续关注;和3)如果父母要协助子女买房,建议先咨询律师后,再决定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先匯款,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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