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8年04月28日
新闻内容
第B02版:先驱社会
“以债还债”还是“以赌还债”?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周案例的关系人都是来自中国,从法官在案例陈述听证会上听到的事实依据来看,其实整起纠纷就是和“赌债”有关,其结果可想而知是借钱赌博的人(下称“老丁”)还不上钱,因为债主(下称“老王”)放高利贷,最后老丁只好求助于法律,以避免倾家荡产。因此,老丁到底是“以债还债”还是“以赌还债”,就见仁见智了。
  首先简短地叙述一下案情的事实依据。由于是赌债,事实依据难免会是各说各话,情节错综复杂,要说得十分清楚是不大可能的。因此我选择性地陈述重点,如有疑问,大家可以和自己的事务律师联系,来获取案例,自行参考研读。
  案例:老丁和老王是在天空城的赌场认识的。老丁开始只是小赌,以娱乐为主。毕竟要长期赌赢天空城、以赌养家餬口的人,还是凤毛麟角,非常的特殊。当然,老丁不是那种非常特殊的人,所以小赌后输了,缺了钱,接下来的就是向老王借钱。此时,老王已和老丁熟悉了,双方也有了互信,互信的程度达到了老丁发现自己已是嗜赌成性,就主动要求天空城禁止他进入赌场三个月,但却在老王告知必须靠赌还债时,“委任”老王“代赌”。老王赌输了算老丁的,赢了就还债,有多余的,就算老王的。
  借钱当然有利息,一开始,老王是以一周4%的利息借给老丁,之后是一周5%的利息,最后是一年200%到300%的利息。当然,老丁拿到手的,按照“惯例”,第一周的利息就已经被扣除了,真正到老丁手上的,已不是全额的借款。例如借3万,扣除第一周4%的利息即1200元后,到手的只有28,880元。最后老丁从娱乐性质的赌博,发展到了靠赌还债。而对他来言,老王可以说是个金库,几乎有求必应。当然,老王到最后也会提示老丁,借钱给老丁的人都是有“背景”的,这些话当然都带有威胁的意味。老丁的赌债越搞越大,最后还把家里的不动产给搭上了。而老王则是通过律师完成了书面借贷的合同,但是“利息”一项却是“空白”,没有填写。从案例的陈述来看,已知老丁的借款额是7万,但是老王却主张是80万。值得注意的是,老王主张的80万是借款,不是利息!纸里包不住火,老丁的家人知道了这事后,这起纠纷就上了法庭。
  老丁主张双方签的借贷合同是“非法合同”(illegal contract),因为合同的内容牵涉到了“赌博”,而所有“赌博”事宜都必须依据《赌博法》(Gambling Act 2003)规范。违反相关法规时,依据《合同和商法法案》(Contractand Commercial Law Act 2017)第71(1)条规定,借贷合同就属于非法合同,没有执行效力。法官同意老丁的主张,虽然老王“代替”
  老丁赌博没有违法,但是老王和老丁之间的合同是关于“赌博”,而且老王还和老丁分享赌博所带来的利益,违反了《赌博法》第5(b)条。
  老丁还主张老王违反了《信贷合同及消费者金融法案》(Credit Contractsand Consumer FinanceA ct),因为老王没有依法披露债主的细节及老丁依法享有的权益等等。除此之外,老丁还主张双方的借贷合同是一个不公平(oppressive)的合同。至于是不是不公平的借贷合同,法官很容易就得出“是”的结论。法官的理由是:1)老王利用了老丁有赌博惯性和对家庭有苦难言的弱点;2)老王对老丁施加了不公平的压力,而且引导老丁借钱还债,并告知老丁如果不签署借贷合同可能带来的后果;3)关于自己的权益,老丁没有单独地咨询律师;和4)每年的利率是200%到300%,而且是预付。法官认为,光是每年利率200%到300%就成为了一个明显不公平合同的因素。
  其实这个案子从头到尾都是各说各话,但是法官抽丝剥茧后的判决是,老丁在天空城的记录显示他实际赌输了13万,除了已还清的10万外,老王主张需再还70万!因此,判决老丁不需再还,而且宣布老王和老丁之间的借贷合同是非法合同,没有执行力,并且禁止老王处理老丁的不动产。
  这个案例应该可以给华社一个启示:如果你是高利贷放贷者,你需要考虑你的合同是非法合同吗?它具有执行力吗?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