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我想和大家分享个和地产有关的官司。案例里的被告就在“无理取闹”,以为凭借自己的“小聪明”可以胜诉。
案例:小王因为长时间没有支付房贷,被银行通知必须在6月30日前付清所有积欠的房贷,否则银行作为债权人将会合法取得房产的占有权,然后会把房子上市,以拍卖的方式将房产卖掉。小王后来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有的欠款。不仅如此,小王还在11月1日和张女士签署了房产买卖协议(下称“协议”)。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房产售价为1元纽币;2)产权不需转移;3)卖方可随时向买方以1元的价格买回房产;4)协议签署的当天,张女士同意将房产以每周100元的价格回租给小王。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开始觉得这份协议似乎有太多令人可疑的地方?我们继续看下去!
房子后来依法拍卖了,小陈拍到并依法成交后,产权也就转给了小陈。小陈向小王要他的房子时,小王却主张他和张女士之间有合法的租约,而且他有缴租转账的证明。所以只要租约有效,他在法律上就有合法的权利继续占有(possess)他已被拍卖掉的房产。除此之外,小王说,这一民宅租赁纠纷的事属于民宅租赁纠纷委员会管理,法院依法没有权限审理他和新屋主间的纠纷。
小陈当然不服小王这样的主张,两人上了公堂后,小陈主张:1)他和银行对该房产的买卖是在银行合法取得占有权后他才在拍卖会上合法拍得;2)银行在取得占有权后,并没有同意任何的租约。
法官判定这个纠纷时一点儿都不困难。法官说:1)小王和张女士的租屋协议看得出是“虚假”的(sham);2)法院有权限审理此案,因为案件的纠纷不是房东和房客间的纠纷,而是谁有权利占有的纠纷(产权没有争议是小陈的);3)小王和张女士的租约是在银行通知期限到期后才签署,而且签署前并未征得有合法占有房产权的银行的同意,所以小王和张女士两人的民宅租约没有约束新屋主的法律效用。
其实这个判决的结果应该是和大家所预期的一样,因为从事实根据上就可以看得出,小王和张女士只是在利用司法程序无理取闹,其目的除了要阻挠小陈合法占有房产的权利外,实在看不出法律有何地方可以协助他们的。当然,如果租约的签订是在银行通知缴款期限到期前发生,而且不是“虚假”的话,那法院自然也必须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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