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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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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伴侣关系结束后的赡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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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侣关系结束后,除了共同财产分割外,如果双方有孩子,就涉及到谁有每日照顾(day-to-daycare)孩子的权利和需要经济来源支付生活所需的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跟谁的问题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其实不难解决。但是说到伴侣关系结束后,其中一方必须面对是否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的问题时,其实是有很多争议的。
  赡养费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家事诉讼法》(Family Proceeding Act,下称“本法”)的第六部分找到。这周我专注的部分是本法第六部分中的第64条,因为这项条款是关于伴侣关系结束后,一方是否有赡养另一方的责任。依据本法第64A规定,伴侣双方分居后,各自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担起满足自己日常所需开销的责任。结合本周的案例,赡养费的相关原则可以这么总结:1)王太太被王先生赡养不是王太太应得的权利,赡养的责任是要看王太太的合理需求是什么;2)王先生具有赡养王太太的责任,是因为王太太没有能力在经济上自给自足。从这两点大家可以得知,既然赡养不是与生俱来的应得权利,那要满足本法第64条,法官第一个考虑的是王先生是否有责任支付满足王太太合理生活需要的赡养费。这个问题就要看个案了,但是第64条第3款也提到如果王先生有责任赡养王太太,那法官也必须考虑到:1)双方的年龄差距;2)伴侣关系持续了多久;3)共同财产的分割、伴侣自身挣钱的能力和是否有看护儿童的责任都是法官必须考虑到的问题。至于多少赡养金才是合理的,就要看个案了。
  案例:王先生和王太太两人有长达13年的伴侣关系。伴侣关系初期,王太太有工作,但不是全职,因为王太太想要孩子,并接受了人工受孕。之后,两人如愿以偿地有了孩子,也因为有了孩子,王太太不再外出工作,而是留在家里相夫教子。王氏两人尚未分居前,生活过得豪华舒适。原因是王氏两人从家族的生意那里获得不少的经济来源。而家族的生意在王氏两人分居前就卖掉了,其中大约36%的股份属于家庭信託。这个信託基金因此进帐近500万元。而王先生掌控著任命和解除信託财产管理人员的权力,这个权力间接地也掌控了受益人是否能够从信託基金受益的权利。也因此,王先生在分居后依然可以每年享有来自信託基金约15.5万的收入,而王太太则是依靠政府福利金的帮助,每年大约是3.6万元。不过王太太也开始进修,读一个学位,希望能够尽快地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原本王先生把王太太的车开走时,说好要再给王太太一部车,但后来也没有了消息。王先生自己则是买了一部价值6.6万元的新车。
  王太太由于经济状况入不敷出(租金和其它开销,一年需要4.1万元),因此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法官命令王先生必须支付给她赡养费用。王先生对王太太的申请提出异议,认为法官不应该同意王太太的申请。
  法官的看法则是依据本法第64条,王太太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满足第64条的相关要件,因此判处王先生必须支付王太太每年7.2万元的赡养费,让她能够回到和分居前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法官说:1)在13年的伴侣关系中,虽然王太太初期有工作,但是后来她试图人工受孕而没有继续工作,也曾经因为人工受孕入院治疗。后期有了两个孩子后,王太太成了全职的家庭主妇,没有继续,也没有机会进修,直到王氏两人分居为止;2)王先生在伴侣关系结束后保持了他在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并且让信託管理人持续地支付他每年15.5万元的收入,和3)王氏两人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还在进行当中,在官司结束前王太太无法得到她可以得到的部分。
  其实明眼人一看这个案例就可以知道王先生是有责任赡养王太太的,但是却找理由搪塞,不同意赡养王太太。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管王先生是否愿意赡养王太太,如果王太太可以说服法官王先生有满足她合理生活需要的责任,即便双方已经分居或离婚了,王先生依旧避免不了向王太太支付赡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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