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上海公安部门宣布将在2018年5月1日实施《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註销户口登记。未办理註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註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註销户口登记的,可以註销其户口。”12天后,上海公安又宣布现阶段停止对出国定居者註销户口,但对加入外国籍的仍保留强制註销。
我们是新西兰的华人华侨,对此有如下意见和建议:1.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须註销户口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经1994年,2011年修订)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制定的。
该细则的第七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派出所或者入境户籍办公室註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人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过去,註销出境定居的公民户口的依据大多引用了这条实施细则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一实施细则所根据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在2013年发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已废止。
由于上位法已经废止,下位法从法理上也应该废止。
上海这次出台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是引用2003年公安部颁发的《30条便民利民措施》中的“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註销户口”。
由于《实施细则》已经废止,而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上海宣布的这项规定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至于原来是中国公民后来入了外国籍的,我们找不到须註销户口相应的法律依据。《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以及细则都没有相关的规定。
现在上海公安部门已宣布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现阶段对出国定居人员不註销户口。那么,对加入外国籍的,连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又如何可以执法註销户口?
2.为保障华人华侨的正当权益,法律应该配套完善,不能片面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中国境内公民的身份证件,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而制定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既然中国公民已经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就不属于境内公民了,按法理逻辑来说就应该註销户口,取消居民身份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对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因此从法理逻辑也是应该註销户口,取消居民身份证。但是,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是保障原中国境内公民权益的身份唯一证件,一旦被强制取消了,身为中国境外公民或已经被自动成为外国人的原中国境内居民,他们在中国境内尚存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目前既还没有配套完善的保障他们在中国境内应有的正当权益的法规(尚未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权益保护法》或《华人-已入外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权益保护法》),又没有有效的可代替的身份证件(护照作为境外公民身份证件尚不完善,华人的华裔卡尚无音讯),这样的在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顾华人华侨权益的片面强制执法是否合适可行?
我们自2006年以来,对已加入外国籍和境外定居的原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应有的正当权益和有效的替代原居民身份证的身份证件曾公开和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过十余次书面意见和建议,还多次参加中国侨办和省市侨联的座谈会和向国内政府网站反映意见。
因此,虽然在2013年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发布前就一直存在对在境外定居的须註销户口的规定,但从执法上已经由强制(2003年前)逐渐放缓和模糊。我们也看到,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有关部门一直在寻求如何让这个法制系统更为完善,以便更好保障华人华侨权益做出努力和探索(如开放中国绿卡,用护照代替居民身份证)。现在上海急于非法强制执法的做法的确有些不可理解。难怪有人说这和前一阵的北京市驱赶“低端”人口的做法雷同。
3.关于中国绿卡,中国护照作为境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问题中国相关部门近年来对解决保障华人和华侨在中国境内的权益做出了两方面对应政策措施,即华人可以回中国定居得到中国绿卡和居住证;华侨可以用中国护照代替在国内的原居民身份证。但这两项政策规定都存在不足和问题:关于中国绿卡问题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推行的中国绿卡(居住证)政策,吸引和鼓励海外华人回国定居做出贡献并保障他们在中国境内的权益。但毕竟申请者需要符合较高的条件要求(包括学历,经历,资金,老年人有无直系亲属等),况且绝大部分华人不一定有愿望和条件返回中国定居,他们中的大多数只有短暂返回中国但在中国仍有需得到保障的权益和进行方便的社会活动的要求。这部分人的需求是中国绿卡不能满足的。
他们这些要求也是正当的,应该受到中国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政策落实。
关于护照作为华侨的身份证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2003年前被强制註销户口的中国境外公民回国时处于无身份证件的困境。新西兰权益和政策研究会关于这个问题曾多次向国侨办和国内相关部门反映。终于在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第14条列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虽然此规定应该列入护照法才合适)。
护照作为身份证件仍然存在问题:(1)护照本身的缺陷。在新版中国护照中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它是每位中国公民唯一的,也是个人的社保号和税务号。由于护照没有个人的公民身份号,在使用中无法与原有的居民身份证对接,造成使用困难;(2)执行面问题。由于华侨应该受到保障的权益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宣传推广不够,管理存在问题和法制观念淡薄,很多部门和单位不接受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只接受居民身份证,因此造成办事困难;(3)硬件设施没有跟进。许多单位的电脑设施和设备都不接受护照,只接受居民身份证;(4)护照的材质和设计问题。由于护照是纸质证件易污损和损坏。由于设计的内容与居民身份证不匹配,操作使用存在问题等等。
因此,中国绿卡和护照代替原居民身份证这两项政策举措不能让广大的华人华侨满意。离开法制的完善还相距甚远。註销华人华侨户口应该不是目的,保障华人华侨权益的侨务政策完善才是应该致力的。
4.我们的建议李克强总理在刚闭幕的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创造更好条件,激励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奋斗,共建辉煌。”。至今中国还没有建立一套适时的保障海外侨胞(华人华侨)和归侨侨眷权益的法律,却急于强制註销华人华侨在中国的户口,怎不让海外华人华侨惶恐寒心?这样又怎能激励他们能发挥独特优势作用和与国内的中华儿女同心奋斗,共建辉煌?这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十分不利的。
我们建议:(1)加速改革侨务政策步伐海外华人华侨约有6000万人,其中华人约占90%。他们入籍外国多为环境所需,而非背弃中国。他们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能发挥独特作用的重要力量,应该理解团结,为他们创造条件,而不是歧视和排除。
最近中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在两会上提出的允许双重国籍的方案,即:“如果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则中国只承认该公民中国国籍,对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另外,华裔卡-外籍华人身份证等的建议都值得考虑。
废除中国的户籍制度和采用个人身份号(可用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作为个人ID的身份管理制度也是值得考虑的。侨务政策应该放开改革大步,以人为本,与时俱进。
(2)制定落实成套的保障华人和华侨的侨务政策应该理顺和明确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应有的正当权益,分别列项制定法规和实施细则。应该制定区别华人和一般外国人的政策,为他们提供保障在中国境内权益,方便入出境和参加社会活动。对华人华侨不得歧视。消除现在侨务政策混乱状态。
(3)侨务政策的制定应该充分听取华人华侨的意见政策的制定过程和法律的草案都需组织海外华人华侨讨论,征求意见。相关政府网站应向海外华人华侨开放。
(4)政策完善之前应放缓实施对华人华侨註销户口最近上海的强制註销华人华侨户口的规定,引起海外侨胞的反感和惊慌,引起国内部分人对海外侨胞的误解和攻击,它破坏社会和谐,说明这个规定是不利于国家发展的。除华侨外,我们也认为目前在没有从法制层面落实保障华人在中国境内合法权益之前,对法律规定没有完善之前,对华人也应放缓註销户口。这样是比较有理、有利的。因为法制都没有完善,又如何谈到法治?
新西兰权益和政策研究会、Pakuranga华人协会、东区华人联谊会、奥克兰木兰拳协会、北岸华人协会、Albany华人协会、Sunnynook华人协会、Brownsbay华人协会、新西兰太极武术社2018-03-26于奥克兰,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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