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之间需要有情感上的关联是伴侣关系必须有的一个共通点。我对法官所说的这句话是这么解读的:新西兰的Property(Relationships)Act(伴侣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所说的“伴侣”指的是双向的(mutually)伴侣关系,而不是单向的。如果只是一厢情愿单方面的伴侣关系,那这个伴侣关系就不符合本法第2D条的规定。
我先把这周案例的重点和大家说说,然后再来看案例内容:1)伴侣关系中的”小三”或”小四”可以依据本法主张权益,但前提是必须能够满足本法第2D条双方是“伴侣”关系的要件;2)虽然本法对平行伴侣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关系)的存在没有看法,但是本周的案例彰显的是,平行关系比较缺乏双方如同伴侣般地生活在一起的性质;3)平行关系的存在从本法的角度分析时,双方的关系有可能只是“各取所需的朋友”(friends with benefits),而不能满足本法所规定的双方的关系必须是以建造一个共享的未来为目的的。至于“各取所需”什么,就要看个案了;4)平行伴侣关系对其中的一方而言可能只是一种方便和建立在随意的基础上,甚至有可能是“利用性质”(exploitive)的;和5)伴侣关系应是相互(mutuality)都有感情的,而不是一厢情愿的。
案例:张小姐和李小姐的伴侣关系不少于六年,她们有一套自住房和一套投资房。张小姐因工作性质的关系必须在海外上班,通常是上班三个月,然后休假三个月;李小姐则是在境内工作,张小姐休假时两人就居住在一起。自2008年起,李小姐认识了王先生,期间两人的交往方式是张小姐上班时,王先生搬到李小姐家居住;张小姐休假时,王先生搬回自己的租屋处居住。就这样,李小姐在和张小姐保持伴侣关系的同时,和王先生又有了平行关系。在和王先生交往的六年期间,李小姐和王先生除了一起旅游外,两人也有亲密关系;王先生还主动提议协助装修李小姐和张小姐的投资房,并且也花时间和费用让投资房更有价值;王先生还陪李小姐去做人工受孕(但不是张先生的孩子,而是李小姐和张小姐的计划)。后来,在张小姐和李小姐伴侣关系结束、两人各拿一套房产分居后,王先生也曾支付李小姐的房贷,但同时居住在李小姐那里时也签有租约合同;王先生还曾提供财务上的帮助和双方拥有共同的帐户等等。
后来李小姐因感受到其自主性受到王先生的控制(例如财务独立及王先生以自己的宗教信仰祈福他和李小姐的住处等),决定不再和王先生往来。王先生认为李小姐和他是伴侣关系,有理由分割她现有的资产。李小姐则主张她和王先生没有伴侣关系。从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即便当时李小姐还有伴侣,王先生依旧全心全意地付出。但是这些付出,从法官的分析来看,都是王先生的“一厢情愿”,而不是本法第2D条所规定的李小姐对王先生也有对等的付出,才能满足本法所认定的伴侣关系的条件,因此判决王先生败诉。法官在判决中也提到,虽然双方曾一同旅游,但是旅游时是和其他朋友一起,而且是分房睡。至于财务方面,李小姐没有要求王先生做过什么,都是王先生主动提出的,最后反而让李小姐觉得她的财务独立受到了威胁,必须终止关系,以避免更多的纠纷。
从这个案例来看,小三要达到本法所认定的伴侣关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小三的付出在法官眼里有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的单方面付出或两人的关系只是“各取所需的朋友”,而不是双方有意图地如同伴侣般地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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